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将共有部位据为已有属违法行为

发布于 2021-04-13 09:06:00

近年来,一些住宅小区的少数业主将共有部位据为已有的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住在顶层的少数业主,在顶层上面违章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通往顶层平台或电梯设备间的通道上安门上锁,占用通道;住在底层的少数业主占道经营,挖掘室内地面、加大层高或构筑地下室,把住宅周边的绿地圈为自用,堆放杂物、存放废品、甚至毁坏绿地、栽花种菜。业主这些行为是否违法?发生这些问题该怎么办?应如何解决?

将共有部位据为已有属违法行为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少数业主占据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消防或维护维修通道,在顶层上面或挖掘底层地下搭建建筑物或构建物,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危及了建筑物的安全,均属违法行为。

对业主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拆改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筑物、构建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应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相关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业主将共有部位据为已有等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强制处理权。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是:及时发现、予以劝阻和制止;通过业主委员会和街道社区督促业主改正;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对物业相关法规要广泛宣传

将共有部位据为已有的业主,绝大部分属于不知法而违法的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应对业主加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业主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