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摊水电费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21-04-20 09:24:00

小区物业公摊水电费案例分析一则

公摊水电费的收取方式,如物业合同并未明文约定,则物业公司只可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收取。

案情简述

2008年5月22日,某物业公司以受委托方身份与作为委托方的王某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该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其中第七条约定,小区的公摊水电费按700元/年标准收取。

针对物业总公司要求其交纳公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王某辩称,物业合同没有约定公摊水电费的分摊方式,对公摊水电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虽可以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收取公摊水电费。但在未明文约定收取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收取,该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小区建筑物总面积,及公摊水电费实际金额。因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故对该物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物业公司可待证据完备后,另案向被告主张权利。

司法提醒

1、不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对自己提出的诉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物业公司不能仅凭合同约定收取公摊水电费,还应就费用数额、收取方式等承担举证后果。

2、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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