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物业是否应该赔偿?现实案例解析家住顺义的姜女士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放在楼道里的鞋柜丢了。姜女士听说有人看见物业公司把鞋柜搬到了锅炉房,遂前去询问。不料锅炉房说没有见过鞋柜。姜女士一着急,就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柜子和鞋的损失共5000余元。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曾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两份通知,并张贴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通知要求即日起将小区楼道内及公共区域杂物在规定日期前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姜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通知上没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没有见过这两份通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姜女士将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中本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被告物业发出清理通知后仍将其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且姜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柜子由小区物业遗失,因此姜女士请求物业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业主或住户在楼道里堆放物品或杂物物业公司这样做既合法又合理!最重要的是“消除了本单元业主的消防隐患”!</p>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四、《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楼道杂物不仅堵塞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一旦丢失物业可是不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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