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喷洒农药致人中毒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物业公司喷洒农药致人中毒案例分析》近日,佛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例,事情也得从这“开心农场”开始说起…2006年,黄阿姨住进了顺德一小区(房产位于三楼)并开始在小区三楼的公共绿化带内种植蔬菜。

2016年9月14日,因涉案小区三楼的公共绿化带杂草丛生,小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员小吴指令保安人员小叶进行除草工作。随后,小叶使用“百草枯”除草剂对涉案公共绿化带进行了喷洒处理。但是,物业公司并未对喷洒除草提前通知小区全体业主。

当日,黄阿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摘了自行种植的蔬菜进行烹调。在食用后,黄阿姨顿感身体不适,以为系感冒症状,便再次在三楼公共绿化带中采摘野生的“百花草”进行煲水。后黄阿姨身体不适,前往卫生站就诊。次日,小吴在获悉情况后登门道歉,并将黄阿姨送至医院治疗。黄阿姨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百草枯)……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黄阿姨向顺德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吴、小叶及物业公司对其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小吴、小叶、物业公司辩称,其确实在喷洒除草剂前未尽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仅同意承担黄阿姨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的50%,超出部分,不同意赔付。

一审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阿姨作为小区业主,未经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而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物业公司曾经口头要求黄阿姨不要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内种植蔬菜,但黄阿姨不予理会,故黄阿姨自行采摘蔬菜予以饮食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对小区进行除草灭四害工作属于正常管理行为,但是考虑到喷洒农药存在一定危险性,应当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以免业主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但物业公司在本次喷洒农药前未尽通知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顺德法院判决,酌定物业公司应对黄阿姨的事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

黄阿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黄阿姨认为,根据提交聊天记录的证据显示,业委会人员与物业公司对其种植蔬菜知情且认可的,并无“不要在小区三楼公共绿化区域内种植蔬菜”一说。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分各方的责任。黄阿姨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清楚小区公共区域并非其专有而是属于业主共有,但其在未经法定程序征得小区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而且,根据事发后黄阿姨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事发前一个月左右物业公司曾经明确要求黄阿姨不要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内种植蔬菜,黄阿姨却不予理会,故黄阿姨对于食用涉案蔬菜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故一审法院根据黄阿姨、物业公司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物业公司对黄阿姨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小tips: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要改变公共用地的形态、用途,应由业主们共同来决定,单个业主无权擅自分配使用。所以,在小区绿化区域内,业主是不能私自种植蔬菜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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