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爆裂淹地下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自来水管爆裂淹地下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一住宅楼楼道内的自来水管突然爆裂,致业主房屋地下室“水漫金山”。解决纠纷未果,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业主财产发生损害,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遂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业主1万元,并负责对业主地下室内的电路、插座、墙壁等进行维修,直至达到安全标准。孙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天津某开发商建造的河东区某小区住房一套,随后入住并使用该房地下室。案发当日,孙女士家所在楼房楼道中的自来水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孙女士家地下室被水浸泡,积水深达50厘米左右,约一个多小时后跑水情况才得到控制。事后,孙女士多次找到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自家物品由于泡水产生的损失进行索赔,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p>

庭审中,原告孙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同时出示了被告提供的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孙女士家地下室泡水损失清单一份,下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对此,被告开发商表示,原告的损失数额证据不足,被告不予认可;且漏水属于管道压力过大造成,应由供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及时赶到了漏水现场并及时制止漏水,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确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损害的具体数额,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具体数额无法支持。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上诉请求,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负责对其地下室的电路、墙壁、插座等进行维修。对此,被告开发商表示具备对原告地下室进行维修的能力。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孙女士确实发生财产损害,且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居住的涉诉房屋系被告开发商开发,因此管道爆裂跑水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开发商提出漏水属于管道压力过大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已尽到物业公司的职责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期间,法院曾委托评估单位对孙女士家地下室财产损失数额进行评估,但评估单位认为不具备评估条件,由于原告对部分受浸泡物品的价值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受浸泡物品的实际价值及折旧程度,法院酌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万元。关于原告请求对其地下室内的电路、墙壁、插座等进行维修达到安全标准,被告提出其可以维修,法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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