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倒垃圾摔断腿,物业赔了9万元!52岁的周女士居住在洪山区某小区。去年底,她从家中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倒垃圾时,因垃圾桶前有未及时清理的油污,不慎摔倒,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仍未痊愈。周女士认为,自己摔倒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地下车库灯光昏暗,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桶内油污渗出且未及时清理,也未竖立警示牌,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摔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条件和无前提的,管理者只可能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聘请有专业的保洁公司,安排专人每天定时定点为各区域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并在停车场多个出入口区域张贴了“路面湿滑、小心摔跤”的提示牌。地下停车场配有专业工程部门负责设备维护管理,灯光照明均符合正常使用标准,不存在周女士所说的地下车库昏暗及破裂的垃圾桶未及时更换、地面油污未及时清理等情形。周女士作为成年人,无论是什么原因摔倒受伤,是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其不当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摔伤的全部责任。今年5月,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洪山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倒的地点是地下车库,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物业公司应在加强巡查、及时更换设备、做好清洁、排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周女士摔伤时尽到了上述这些义务,对周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周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日常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具有相关认知,在光线弱于室外的地下车库行走时,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经统计,周女士受伤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110906.80元,物业公司担负其中88725.44元(110906.80元×80%),再加9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赔偿周女士90225.44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