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提醒:业主在楼道停放电动车,被罚500元!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物业提醒:业主在楼道停放电动车,被罚500元!

​近日佛冈县消防大队对辖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现象多次进行检查并处罚消防监督员早前检查发现,在港深豪苑小区1栋2梯入户大堂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高层民用建筑一楼楼道及公共区域,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现象。消防部门当即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部门对此次复查发现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市民邓某,处以500元罚款。这是新规实施后,消防部门针对该类违规行为开具罚单。

​一直以来,许多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及公共区域都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佛冈消防提醒电动自行车车主正确停放车辆,不得停放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飞线充电、不上楼等。

接下来消防部门将不定期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排查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8月1日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明令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违者最高处罚10000元。

楼道停放电动车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本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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