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源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查,小区业主苏某购房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缴纳物业费的金额、日期及方式(按月支付)。后由于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业主苏某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补交物业费、垃圾清理费、路灯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5000余元。
万源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被告苏某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只缴纳了第一年的物业费,截至庭审之日,苏某已拖欠物业费近4年。苏某认为自己的房子并没有使用,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没有义务缴纳物业费。
本案法官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针对的是全体业主,当单个业主欠费时,物业公司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业主提供服务,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以保证已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利益。为了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苏某应当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另外,分期缴纳的物业费属于独立的债权,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自服务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月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路灯费缺乏证据支撑,法院最终判决苏某支付26个月(包括案件审理2个月)拖欠物业费、垃圾清理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现实生活中,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对于类似案例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法院立足现实,宣法普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