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锁车造成车辆受损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物业锁车造成车辆受损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

为了整顿停车场违规停车现象,某金融商务中心的物业公司对一位车主的违停车辆采取前轮锁车的警示。不料,车主不知前轮被锁,启动车辆导致车损。车主遂将物业方告至法院。中山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对于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和赵先生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各承担50%的责任。

原告:车损维修花费2014元

赵先生2014年5月下旬开始到某金融商务中心上班。2015年3月21日,赵先生驾驶汽车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拿取智能停车卡并交纳停车费10元。物业公司安保人员在巡查停车场时,认为赵先生未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对其车辆左前轮采取锁车处理。

当天赵先生离开公司到停车场取车时,未发现汽车上锁。发动车辆后发现车被卡停,下车后才发现汽车的左前轮被锁上了。一头雾水的赵先生找来安保人员质问,安保人员告知其违规停车,造成的损失是其自行发动汽车导致的,应该由赵某自行承担。赵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共2014元。随后,赵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

焦点:

车损应由谁承担?

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按管理规范停放车辆,严重阻碍了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秩序,并且赵某在安保人员提醒制止的情况下仍不改正,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物业采取措施,是正当履行行使管理权的合法方式。物业公司称,锁车后保安也在驾驶位车门把手上夹住通知条进行告知,要求其开车前需到安保处办理相关开锁手续,但赵先生却自行开车离开,最终导致此次争议纠纷。

物业公司提交的停车场相片显示,停车场保安岗亭取卡处张贴“请按车位或指定位置停泊,违者锁车处理”的告示牌,在停车场非停车区的路障上也张贴“禁止停车”“违者锁车”的标语。

赵先生则辩称,进入停车场拿取的停车卡太旧,上面的字看不清楚。赵先生确认停车场相片真实性,但称安保人员没有口头告知违停会锁车,只是过来说该区域不能停放,赵先生称当时表示很短时间就回来把车开走,安保人员也未表态和明确告知会锁车之类的后果,所以他认为安保人员默认可以在这里停车。同时赵先生表示,他回来取车时,安保人员就在不远处,却没有上前制止或告知车辆已经被上锁,所以才导致车辆被强行卡停。事发当时,其从公司下来准备开车时,车门把手上重叠地夹着两张通知条,那张通知条也没有在“锁车”处打钩,下面那张赵先生称当时没看,现在找不到了。

一审:驳回车主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进入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收费的停车场,并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关于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安保公司经中山市物价局核准,对某金融商务中心停车场区域有收费管理权,但其具体管理权限并不包括对违停车辆进行锁车的处理,因该行为给车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赵先生所主张的车辆损失并非物业公司的锁车行为直接导致,而是赵先生启动车辆被卡停所致。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

双方均存在过错物业赔偿494元

一审判决后,赵先生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物业公司上锁的行为已超出其具体的管理权限,而且车轮的损坏与物业公司在车轮上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则反驳表示已充分告知赵某,但赵某自行开动汽车导致损失,该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中山中院认为,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停车场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无权采取锁车措施,其应对锁车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先生未仔细阅读锁车提示,存在疏忽大意。且赵先生在启动车辆之前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因此,对于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和赵先生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车辆的损失金额,法院认定损失金额共计988元。据此,中山中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向赵某赔偿损失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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