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楼顶遛狗坠亡 物业公司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原标题:家人向多部门索赔25万

建筑方、物业、街道办事处均不愿担责

本报讯一对姐弟和另外两个小学生在郑州市铁路新村小区17号楼楼顶遛狗时,10岁的弟弟不幸坠楼身亡。伤心欲绝的父母诉至法院,向小区的建筑方、物业、街道办事处索赔25万元。昨日上午,郑州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10岁男孩7楼楼顶逗狗坠亡

原告李某和尚某夫妻俩都是来郑的务工人员,李某是工人,尚某是报纸投递员,从2009年初一直租住在郑州市货站铁路新村小区的房屋内,一儿一女都在附近的小学上学。

2012年9月5日下午,原告10岁的儿子小志(化名)在居住的楼房楼顶和其他小孩玩耍时,不慎从楼顶跌落造成死亡。当天下午小志的父母去学校开家长会,小志的姐姐跑来说,小志从7楼楼顶摔下来。

小志12岁的姐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我和弟弟在家写完作业,和我的两个同学到楼顶上玩。我同学给我一只小狗,我们就一起逗狗玩。我弟弟拿着饺子喂小狗,退着退着就到房沿了,弟弟不知道,就从房顶摔下来了。”

家人向多部门索赔25万元

原告称,该小区房屋楼顶临空处高度仅40厘米,且从楼梯通往楼顶的通道没有封锁。原告认为,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确规定,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建筑方在建设该楼房时没按相关规定进行建造,造成事故发生的隐患存在。而且建筑方、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将通往楼顶的通道封住,造成事故发生。

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丧子之痛,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以下简称北建筑段)、郑州新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15万元整。后变更诉讼请求为25万元。

几名被告均不愿承担责任

对此,铁路局、北建筑段称,北建筑段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对住宅小区不存在管理责任,涉案房屋的承建单位也不是铁路局和北建筑段。该住宅楼的设计、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且通往楼顶的门是消防通道不应落锁,楼顶的设计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单位已将产权证书发给职工,产权已经转移给住户,已经不存在管理权限。

物业公司称,该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小区中既没有与全体业主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收过任何物业服务费,原告把物业公司列为被告是不合适的。

街道办事处称,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是铁路新村居民委员会收取的,该居民委员会系民间组织,原告将办事处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整个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半小时,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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