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路过车库,被收费口落下的挡车杆打中,导致右眼受伤,车库的管理者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去年1月,渝中区的李女士在路过一小区车库进出口处时,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李女士8000余元。
光华物业公司某管理处系该车库的管理者。李女士认为,该管理处占用消防通道设立岗亭致使行人无法通过,且并未设立警示标志,所以才造成自己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索赔1万多元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李女士在车库进出口处打电话,经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无任何反应,且李女士在人行通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选择走车库,其本身存在过错。但物业方拿不出与此相关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要有相应的预警、警告和保护等,以防他人人身遭受损害。本案中,物业公司员工在操作车杆过程中不慎将李女士击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李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车库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