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物业公司铁围栏,致使业主车辆受损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大风刮倒物业公司铁围栏,致使业主车辆受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责任谁来担?2015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大庆俊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汪某修车损失2645.1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5月19日晚,原告的轿车停放在被告俊才物业的停车场,当晚刮风下雨,物业公司的铁围栏被风刮倒,将原告的车辆砸坏,原告当即报警后,出警调取了视频资料,并给原告出具了证明材料。原告修车花费12893元,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款10247.84元。原告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其物品未尽到管理责任,对小区业主的财产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后经多次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修理费、车辆损失费及误工费共计2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与被告赔偿无关,被告应赔偿其造成的所有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当天风力高达到九级,系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故不应赔偿。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等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因此对于被告抗辩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物业公司所有的围栏被风刮倒,将原告的车辆砸坏,被告作为围栏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被告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修车花费12893元,扣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保险赔款10247.84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修车损失2645.16元。原告请求的误工损失,因其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该支持原告部分请求的判决。律师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85、86条将《民法通则》中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列为两个不同的条款,将脱落、坠落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倒塌的情形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是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和发展,在本案中应适用前者。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严格责任,即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因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直接承担责任。作为受害人,其向法院基于本条起诉,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系前述倒塌物所致即可。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认为另有责任人的,诸如损害系因勘察设计缺陷、监理失职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等,依法再享有追偿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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