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案例分析
近年来,小区内丢车的案件时有发生,相当多的案例中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丢车赔偿动辄数十万,是物业公司较大的经营风险。规避的方法,一是管理层面上,提升业务水平,避免丢车;二是法律层面上,完善法务操作,避免败诉。笔者通过对几年来全国大量丢车案例的分析,将提出法律层面的操作建议。
本文无意对相关法律漏洞做出立法建议,也不想对法院判决公正与否做学理上的评价,只希望通过分析法院判决结果的“市场行情”,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设计物业公司规避赔偿风险的切实可行的法务操作方法。作为几家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笔者在立场上的倾向性,望读者谅解。
保管还是场地使用要明确
小区丢车诉讼中经常出现争议的是,双方到底成立了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笔者着重引述了法院的判决理由,这并不代表笔者认同其判决结果,但研究他们的现实意义在于:她代表着一种极大的可能性,相似的纠纷极有可能作出相似的判决,她就象是一个市场行情,让我们可以判断类似纠纷的一个大致结果,通过把握法院的判决思路,来指导我们的行为。
某小区业主谢某按规定将车停放小区停车场内,并每月交纳停车费。某日凌晨该车在停车场丢失,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提出,被告每天只收2元费用,如承担10多万元赔偿,显失公平。
天津市某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车辆进停车场关闭报警器,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出入登记,看管好车辆,因此,停车场就应对场内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事发当晚,管理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原告车辆进行了登记,足以表明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接受了该车,并由其实际控制,但被告在保管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应予以赔偿”。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车主交纳了存车费用,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使该车处于上诉人监管之下,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收取车辆占地费而非存车费,与其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标明的“小区物业存车”的内容不符”。据此,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