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投放广告,法院判物业费打9折!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园区内存在多处广告及广告费用处分存在的问题,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判业主物业费按9折交。

小区物业起诉业主要求给付拖欠的物业费

2012年12月,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开发商就“北国奥林匹克花园一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暂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8元。

2013年9月,港联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约定港联公司继续对本物业提供服务,服务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

2014年,港联公司与开发商再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为止。

女子冯某是“北国奥林匹克花园”的业主,其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2.86平方米。

冯某2014年6月入住后,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未交纳物业费共计人民币4011.55元及电梯费人民币576元。

2018年3月,物业港联公司将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物业费人民币4011.55元,电梯费人民币576元,滞纳金人民币1464.22元。

业主称物业未经许可在小区内擅自乱放广告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冯某辩称其作为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换物业,并未曾与港联物业签署过合约。

而且,物业没有完成规定的职责,比如服务时间规定为8:30~18:00,但每天下午四点后就没人,周末电话断线;监控中心要求24小时有人,但经常没人管理,单元门的呼叫管理处经常无人接听;园区的监控系统多数不好使,而且不清晰,起不到安全保障的作用;小区内接连几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物业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让小区的生活没有安全保障。

此外,外墙漆脱落许久,多次联系物业都得不到答复;公共区域大白开裂、存在伤人隐患;小区内路面破损无人维修;公共设备损坏无人维修更换;绿化区域的维护和维修不到位;公用部位照明经常不亮,楼道内声控灯不灵敏;小区内车辆多处乱停乱放,无人管理,占用小区内机动车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最主要的是,物业未经业主许可,在小区内擅自乱放广告;物业内部无管理,经常更换人员,业主问题多次反映均无记载;运动场所未按规定开放,业主无法使用等。

冯某还称,其先交的物业费,但是电梯不通,承诺的花园和商场也没有了;房子漏雨存在质量问题,承重墙有数道裂痕;孩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家狗咬了两次等,她有权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园区内存在多处广告减免业主10%物业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冯某作为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应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的义务。现冯某拒绝交纳物业费及电梯费已构成违约,所以对港联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冯某应缴纳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物业费数额的问题,因在庭审中冯某主张港联公司物业管理及服务不到位,园区内存在多处广告及广告费用处分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照片予以证明,应能认定港联公司对冯某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瑕疵,且园区内广告费用应抵扣部分业主物业费用,所以酌情减免被告10%的物业费。

关于电梯费的问题,因冯某主张电梯在其入住期间停运半年,港联公司未予反驳,所以在冯某应交纳电费梯中扣除未使用期间费用后予以支持。

关于冯某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港联公司未能处理的问题,因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在房屋保修期内应归房屋开发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不应将房屋质量问题归责于港联公司,所以对冯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冯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港联公司要求冯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为格式条款,且为港联公司与开发商的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且港联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所以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冯某一次性给付港联公司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的物业费人民币4011.55元的90%,即人民币3610.4元,一次性给付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的电梯费人民币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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