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老人玩儿童游乐设施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9000元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某天,一位奶奶带着一岁半的小外甥到家隔壁的小区儿童游乐园玩耍,为了扶着小外甥滑滑梯,自己抱着小外甥爬上了滑梯,然而不慎从滑梯上摔来,小外甥没事儿,自己却摔断了两根肋骨。经查,滑梯一侧的木楼梯连接处存在螺丝脱落问题。奶奶家属遂找到负责维护儿童游乐园的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结果被物业公司拒绝,一气之下奶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奶奶和被告物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维护保养设施的责任,应该对我的伤势负责,赔偿药疗等费用合计2万余元。

被告:儿童游乐园的使用须知说明了园内的是“儿童”游乐设施,你一个老奶奶爬上去干嘛?木梯承受不了你的重量才断裂的,我们还没找你赔偿物业损失呢!

原告:儿童游乐园使用须知设在游乐园的门口不假,但是很模糊,并且没有明确说成年人不能上去。孩子还小,必须有人全程保护,所以上去保护也是合理的。楼梯不是因为承受不住成人的重量而崩塌,是因为事前楼梯的螺丝就已经不在了。

被告:儿童游乐园使用须知中明确规定,本场所仅供小区业主使用。儿童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使用。你既非本小区业主,又非孩子的监护人,我们不能给你赔偿。

最终,案件经过法官的宣判画上了句号,法官的判决理由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公共设施有维护保养义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应及时修复以确保安全。

由于儿童游乐园内的设施损坏,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亦未予以警示,致原告摔倒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儿童游乐园系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设施,物业作为设施管理人未能尽到维护义务,导致了本起损害事故的发生,与使用人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故对被告主张的原告非本小区业主亦非孩子监护人,不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

万物君有话说:

要说物业管理是一个低收益的行业,不是空穴来风。要说物业管理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真不是危言耸听。你看,就因为一颗螺丝钉松了,辛辛苦苦挣来9000大元打了水漂了。你说这钱花得冤不冤?

这冤枉钱怎么省呢?这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对现场风险的敏感度,以谨小慎微的原则处理现场设施的各种缺陷,对可能影响安全的设施,应该在现场设置清晰的警示标识,有重要危险的应该采取防止人员靠近、闯入、跌落、碰撞的措施。比如在喷水池边应该设置警示标识,如果水深危险,有儿童出没,最好设置要护栏,避免儿童和视力不好的人士落水造成伤害。要定期检查小区的活动设施,各种灯光、支柱、支架有没有脱落、倾倒危险;检查小区各种配电、用电设施,有没有漏电、意味接触危险;检查各种沟、渠、井、池,有没有跌落伤人危险等。在公共区域清洗作业,公共设施维修作业过程中,能够采取隔离措施的要隔离,能够围挡的要围挡,防止作业过程中的误闯导致客户受到。做好的这些防范于未然的工作,现场风险概率会大幅度降低。

总之呢,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过程中,重中之重是要确保小区设备、设施得到应有的维护,始终强调现场风险的管理,建立现场设施巡查和问题保修制度,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也使自己省去了面对纠纷和赔偿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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