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内江市民邱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停在江城花园家和苑地下停车场的车凌晨被盗,他将小区物管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邱先生被盗车的所有购车款294691.06元。而物业公司已向内江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与邱先生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邱先生的汽车遗失不承担责任。
凌晨5时停车场内车不见了
据邱先生介绍,2002年8月,他购买了内江市江城实业开发总公司住宅一套,同时购置江城花园家和苑地下停车场车位,并向江城花园物管部交纳物业管理费和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1的停车费。2004年12月12日,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物业管理公司,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中标。同年12月30日,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5年1月31日,江城实业开发总公司与该公司办理了物业管理物品和停车费移交手续,其中包含邱先生交纳的停车费。
邱回忆说,今年3月5日晚7时许,他将自己的一辆北汽68型越野车开进江城花园家和苑地下停车场,停在自己的车位上锁好后,就回家休息了。6日凌晨5时许,邱先生突然被电话吵醒,对方称是停车场物管人员,喊邱到停车场去一下。邱到停车场后,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一位姓易的物管人员告诉他,保安被绑了,他的车被抢走了。
车主投诉物业公司有责任
邱先生认为,汽车被盗,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今年收了他1000元停车费,就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理所应当负有保管责任。邱指出,他的车被盗时,小区出口处的电动栏杆并没有放下,物业公司请的保安值班时睡觉,没有履行职责,不但没有按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而且由于害怕麻烦干脆把栏杆抬起长达1个多小时。
此外,物业公司是在凌晨3时许发现他的车被盗的,却在凌晨5时才告知他,延误了车主采取相关措施的时间。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车库没有专门的看守人员,车被盗后物业公司才增设保安看守。
物业公司未形成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邱先生车被盗和他们没关系,他们只与江城花园物管部形成物业管理关系,邱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称,邱之前交纳的停车费用是江城公司物管部收取的,因而邱未与公司形成保管协议;另外,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23条,该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授权管理车库,只管露天车位。
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驻内江市江城花园物管处主任余美胜称,停车场和小区出口都有专人把守。家和苑停车场白天专门安排了一个老头看守,晚上则由小区保安看守。事发当晚是保安黄道银值班,唯一进出口也有保安24小时值班。
据警方调查显示,黄道银承认,自己6日凌晨2时40分至3时40分没把门口的电动栏杆放下,而且出入口保安当晚在打瞌睡。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全款
内江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与内江市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邱作为江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于2005年1月1日与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形成了合法的物管关系。邱的车停放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位上,并交纳了停车费。2005年1月31日,内江市江城实业开发总公司将邱先生停车费移交给物业公司,故邱先生与物业公司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负有妥善保管邱先生存放机动车的义务。因此,成都佳泰致诚物业公司应对邱先生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购车款、购置税、养路费、新车入籍登记费等合计29469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