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商场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61号[200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场市场

本标准所称商场市场系指出售商品的经营性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室内外市场等。

3.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B1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B2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

3.3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安全职责

4.1一般规定

4.1.1商场市场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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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商场市场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4.1.3建筑面积≥1000㎡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地上商场市场和所有的地下商场市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1.4房屋出租、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4.1.4.1房屋出租、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1.4.2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商场市场,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商场市场统一管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5商场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4.2.1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b)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e)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3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商场市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f)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商场市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有关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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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然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禁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保卫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商场市场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4.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d)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7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商场市场员工中以不小于10%的比例选取,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4.8员工

a)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积极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当组织引导群众安全疏散、扑救火灾和及时报警;

d)指导、督促顾客遵守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一般规定

商场市场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商场市场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商场市场的需要。

5.2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5.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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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2.9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5.2.10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2.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商场市场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场所设置要求

商场市场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JGJ48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6.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耐火等级

6.1.1.1商场市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不应超过二层,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1.1.2室外市场构筑物的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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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分隔

6.1.2.1商场市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合理规划消防车通道、确定消防水源,商场市场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6.1.2.2附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物内的商场市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内的商场市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3商住楼内商场市场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6.1.2.4商场市场营业厅、仓库区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1.2.5商场市场营业厅和仓库之间应有完全的防火分隔。

6.1.2.6食品加工、家电维修、服装加工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部位并应避开主要安全出口。

6.1.2.7地下商场市场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6.1.2.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应当在安全地带独立建造,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单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6.2安全疏散设施

6.2.1安全出口

6.2.1.1商场市场安全出口数一般不应少于2个。

6.2.1.2商场市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1.3地下、半地下商场市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2.1.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2.1.5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6.2.2疏散宽度

6.2.2.1商场市场内疏散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GBJl6、GB50045、GB50098、JGJ48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该通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6.2.2.2商场市场营业厅货架、柜台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安全疏散,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其它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m;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通向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m。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小于1.4m。

6.2.3疏散距离

6.2.3.1商场市场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不大于GBJl6、GB50045、GB50098、JGJ48规定的距离。

6.2.3.2多层建筑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时,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时,分别不应大于15m和18m。

6.2.3.3高层建筑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时,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时,分别不应大于15m和18m。

6.2.4疏散楼梯间

6.2.4.1下列商场市场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a)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b)建筑面积≥500m2,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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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下列商场市场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

c)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6.2.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高层民用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2.4.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4.6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

6.2.4.7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6.3建筑内部装修

6.3.1商场市场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中的有关要求。

6.3.2商场市场地下营业厅的顶棚、墙面、地面以及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

6.3.3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

6.3.3.1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商场市场营业厅级装修材料,其顶棚、地面、隔断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固定家具、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

6.3.3.2每层建筑面积1000m2-30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9000m2的商场市场营业厅,其顶棚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3其它商场市场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4当商场市场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6.3.4附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

6.3.4.1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窗帘、帷幕及其它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

6.3.4.2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4.3除附设在1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6.4建筑消防设施

6.4.1消火栓

6.4.1.1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a)超过5层或体积≥5000m3的建筑;

b)超过6层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c)高层民用建筑;

d)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

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下列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单层、多层商场市场;

b)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商场市场;

c)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商场市场和建筑面积>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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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有关要求。

6.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下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层、多层商场市场;

b)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商场市场;

c)设在—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市场、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商场市场营业厅。

6.4.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6.4.4防排烟系统

6.4.4.1下列建筑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a)单层、多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商场市场,当开窗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

b)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商场市场;

c)地下商场市场。

6.4.4.2不应设置影响商场市场自然排烟的货架、柜台、室内外广告牌等。

6.4.4.3不超过6m净高的商场市场应划分500㎡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6.4.4.4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4.5火灾应急照明

6.4.5.1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单层、多层建筑内的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商场市场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营业厅;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5.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建筑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建筑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然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4.6疏散指示标志

6.4.6.1商场市场营业厅、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4.6.2地下商场市场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4.6.3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醒目,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5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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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7灭火器

6.4.7.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中的有关要求。

6.4.7.2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6.4.7.3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7.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4.8其它消防设施

商场市场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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