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发展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员工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依章治企”“目标管理”“预防为主”,同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内的各部门,各进店厂家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把安全管理同其它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认真贯彻“五同”方针。

第五条公司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保卫逐级责任制,逐级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各自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安全保卫部经理主持全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公司安全保卫部接受集团安委会及综超事业部安保部业务上指导。

第八条根据我公司经营方式的特点及各地政府部门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是必要的,保安队在保卫部领导下工作,由保卫部具体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指导。

第九条公司在保卫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员工总数建立一定数量、相对稳定、长期培训的义务消防队员和治保会成员,各部门经理级人员必须参加上述组织,并以身作责,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演习等活动,义务消防队员和治保会成员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50%。

第十条①公司安全保卫部设经理、副经理、防损主管、消防主管、内保主管各一名。②白班警卫A、B组,夜班警卫A、B组、消防监控组、车场组、打扒组领班各一名。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消防法规、法令、规章制度,确保无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认真做好公司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尽力避免刑事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积极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配合相关部门对公司所属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做好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定期演练,确保不发生灾害性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狠抓公司内部防损工作各个环节,提高保卫员工的业务能力,有效打击公司内部的经济犯罪。

第十六条不断完善公司内部各项防损规章制度,杜绝因管理漏洞引发的公司财失。

第四章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为使公司对火灾能够早发现、早处置,最大程度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防火

一、营业场所内或存放易燃物品场地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禁烟禁火标志。发现吸烟者(包括顾客),全场员工有权制止。

二、营业场所内禁止任何商品阻挡通道﹑消防器材﹑消火栓。货品码放不得过高过密,要与照明灯﹑镇流器﹑射灯﹑装饰灯保持一定间距。

三、禁止私接电源插座,禁止私拉临时线。

四、营业或其他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电器不带电过夜。

五、公司内有射灯的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六、销售易燃商品柜台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随意堆放。

第十九条餐厅防火

一、餐厅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如需增加照明设备以及彩灯之类的装饰灯具,应按规定安装。

二、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三、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宜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保护,接头用接线盒密封。

四、灯具和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荧光灯镇流器的安装应注意通风散热,不准将其直接固定在可燃吊顶和墙壁上。餐厅内的装饰灯具,如果装饰件是由可燃材料制成的,其灯泡功率不得超过60瓦。

五、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周围应采用拒燃材料(石棉板或石棉布)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六、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质底台,应在灯具和底台中间铺垫石棉板﹑石棉布。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灯,应在灯具和可燃材料之间加垫瓷夹板隔热,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七、厨房内的电气线路敷设应尽量采用绝缘导线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管口及管与管之间﹑管与其他附件相连接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处理,有时也可以采用瓷瓶线敷设以及铅皮线﹑塑料护套线明设。

八、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楼梯及出入口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堵塞或占用;举行宴会和酒会时人员不应超出原设计的容量。

九、餐厅内需点蜡烛增加气氛时,必须把蜡烛放置在烛台上,没有固定烛台时应固定在非燃烧材料的物体上,并不得靠近可燃物。

十、供应火锅的风味餐厅,必须加强对火锅的管理。用于火锅的火炉应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炉,慎用酒精炉。使用酒精炉时严禁在火焰未熄灭前添加酒精。使用酒精炉时,最好使用固体酒精燃料.

十一、使用易燃气体作燃料的厨房,必须定期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防止泄漏,杜绝因设施带故障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检查泄漏时,一般采用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拭漏。发现易燃气体泄漏,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用明火和开﹑关电器设备。

十二、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使用操作

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十三、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需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管理。

十四、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十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具、灶具私自拆改。

十六、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内的排烟道,避免因烟道积油,积污过多引起火灾事故。

十七、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使用排风扇,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八、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并要有文字记录。

十九、对保卫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妥善保管,不得侵占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二十、燃气炉灶点火时,必须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如一次未点着时,应立即关闭阀门,稍等片刻,待燃气扩散后,在重新点火。大型燃气炉灶,应固定点火装置。

二十一、厨房内使用燃气炉灶时不要离开人,以免油锅加热时间太长,油温过高自燃引起火灾事故,或者锅烧开后,锅内液体溢出熄灭火焰,燃气扩散发生事故。

二十二、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要超过2/3,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造成火灾事故。

二十三、厨房内抽油烟机上的油垢要定期清除。

二十四、厨房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燃气阀门,切断气源,熄灭火焰和关闭电源后方能离开。

二十五、油锅内油温过高而起火时,油量较少的可沿锅边投入菜肴或食品,火即熄灭;如油量较多,应迅速盖上锅盖,隔绝空气,即停止燃烧。同时应熄灭炉灶内火焰,若有可能可将油锅平稳地端离炉火,待其充分冷却后,才能打开锅盖继续烹调。应特别注意的是油锅起火时,千万不可向锅内浇水灭火。

二十六、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餐厅。

二十七、厨房内的电冰箱、绞肉机、切菜机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电气设备不得过载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

二十八、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材外,还应配置石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

二十九、易燃气体库房内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库房防火

一、保管员必须熟知保管的商品性质,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商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库房,要在库房醒目处标明主要商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二、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试用家用电器,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三、商品码放要整齐,架垛间有不少于90厘米的通道,仓库门口、库区、干道、办公室、电梯口、消防栓、电闸周围不得存入商品和物料。

四、仓库内商品必须按照(墙、柱、垛、顶、灯)五距堆放,并要做到商品离灯50厘米,灯泡不得超过40瓦,配电盘下严禁存放商品。

五、严禁埋压、圈占监控报警设施及灭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要爱护消防监控设施和器材。

六、保管员必须熟练掌握灭火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发现火险隐患,会扑救初起小火,会报警。

七、库房内不得私自拉临时电线,不得使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等。

八、库房内的包装物料要及时清理,不准在库房过夜,保持库房清洁。

九、库房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包括小孩),不准在库房内会客。

十、库房安全十项注意

(1)严禁吸烟明火作业(6)楼梯通道不许存货

(2)禁用电器取暖修理(7)清除废物排除隐患

(3)易燃易爆禁止入库(8)闲人免进谢绝会客

(4)危险物品单独存放(9)人走断电关窗锁门

(5)码垛整齐间距合理(10)安全第一日志登记

十一、库区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经保卫部批准后,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备足消防器材,作业结束时,认真检查,严禁留有火种。

十二、商品入库时,保管人员进行认真的核对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到安全地带开包检查。

十三、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碘钨灯和60瓦的白炽灯,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使用镇流器时,应采取隔热放热措施。

十四、架空线路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气设备要按时检维修测,对机器设置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十五、库区需铺设电线线路时,要穿金属管或用非燃塑管,每个库房应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区域设置电闸箱,对装有易燃物品库房,应安装防火开关。

第二十一条配电室管理

一、配电室内不得会客、吸烟和动用明火、储存杂物、停放自行车、堆码商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种电器、照明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以及配电室的清洁维修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三、当班上岗时须穿绝缘鞋,带电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停电作业时挂牌操作,并有专人守卫电闸箱,高空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四、配电室要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训练有素,不断提高抢险自救能力。

五、每天由两名以上电工昼夜值班,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或擅离值守,对设备运行要定时巡视。

第二十二条机房管理

一、机房内不得会客、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存储杂物,商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机房工作人员认真检查电机线路,机器运行设备是否正常。

三、机房机器需要维修使用油漆或其他化工材料进行擦拭、涂抹、搅拌等,工具物料及其包装物应送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现场。

四、机房需电、气焊工作,严禁调兑柴油或稀料,未使用完的柴油、稀料、机油应由专人专门地点妥善保管。

五、机房内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且按责任制,谁在岗谁负责,遇有火灾火险立即扑救。

六、机房的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认真检查,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玩耍(麻将、扑克、棋类)或擅离职守。

七、机房内所有设备,电气稀料要经常检查保养。

第二十三条汽车管理

一、汽车入库,当夜值班外,一律车头朝外停放并保持通道距离。

二、汽车库内不准吸烟、明火作业,洗刷机器时要断开电源线。

三、汽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洗车后的废汽油严禁倒入地沟。油棉丝油抹布等应放置金属桶内专门处理。

四、油箱、油路、化油器漏油的汽车要立即修理,不准带故障出车,冬季水箱冻结后不准用明火烘烤。

五、禁止在车库内灌汽油,抽吸汽油。

六、各种车辆入库时,要认真检查清扫,防止遗留火种。

七、各种用油料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八、车库及车辆需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安全用电

一、公司内所有用电设备一律由电工安装、维修、保养,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私拉电线和电器设备。

二、各部门如遇用电故障要及时通知店办的电工进行维修,以免发生事故。

三、如遇停电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来电后,不能及时切断电源,发生事故。

四、各部门下班离岗前要关闭各种电器设备电源,避免长期通电造成事故。

五、库房等非营业场所,必须做到人走灯灭。

六、工程部对电工要加强管理,令其尽职尽责,每天对电器、电路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有隐患必须排除、上报。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

1、“消防设施”是指用于火灾报警、防火排烟和灭火的所有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用于扑救初起火灾的干粉和其他灭火专用轻便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公司设施、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器材和消防设施必须保证灵敏可靠,完备好用。

2、保卫部全面负责公司所属的消防报警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修理,以确保完备,并建立档案登记。

3、在各部门、班组负责范围内的消防器材由安全员进行兼管,定期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挪动、损坏消防设施,防止消防器材丢失,若应管理不善发生丢失,该部门、班组应承担责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部。

4、禁止无关人员动用灭火栓内的设备,禁止将灭火栓用于其他工作。动用灭火栓必须向保卫部报告。

5、发现无火灾而喷灭火器者,如属有意,除照价赔偿外,要按照消防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属不慎,也要照价赔偿。

6、严禁以任何理由阻挡、遮盖、装饰、侵占、利用、拆除消防设施及消防标志。

7、未尽条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动用明火管理

1、在公司内任何部位动用电焊、气焊、使用喷灯、熬炼等明火,须经工程部、保卫部批准后,领取《动用明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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