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安在上班时死亡,医院证明系猝死,但家属放弃了尸检,以致死亡原因不明。死者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安排该保安上班时间过长,保安系疲劳过度而死,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4万余元。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成责任,给予死者家属补偿5万余元。保安倒在岗位上死亡原因不明王某生于1955年,是南充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人员,在嘉陵区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实行每天2班轮倒。2018年10月31日上午8时许,王某到小区值班岗亭上班。一个多小时后,路过值班岗亭的一位业主发现王某精神状况异常,面色惨白、表情痛苦。这位业主便立即去告诉了小区物业保安部负责人,负责人马上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保安部负责人又拨打110报警,并通知了王某亲属。王某的两个儿子均在外地,他们委托王某的侄女张某来到现场处理善后事宜。物业公司要求对王某进行尸检,张某征求死者亲属的意见后,代表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警察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当天,南充市中心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王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张某出具了承诺书,代表家属自愿放弃对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并将尸体运走安葬。物业公司出借给张某2万元,用于对王某进行安葬等开支。家人不愿做尸检索赔损失告物管死者王某的两个儿子认为,父亲王某每天工作10余小时,在工作岗位上劳累过度死亡,物业公司负有直接责任,但物业公司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对王某死亡的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某的两个儿子遂将物业公司告上了嘉陵区人民法院。庭审时,原告方声称:王某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余小时,在小区值班室因疲劳过度而死亡。物业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未进行相关赔偿。物业公司在没有充分保障王某休息的情况下,安排王某从事工作时间较长的物业值班工作,明显存在较大过错,死者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疲劳过度死亡,理应获得赔偿。而物业公司却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王某在值班室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并非疲劳过度死亡,公司向死者家属借支了2万元,并不是支付的丧葬费。二原告授权张某处理相关事宜,张某承诺不对尸体进行检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没责任适当补偿平纠纷保安王某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物业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双方谁也难以说服对方。嘉陵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入职被告物业公司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确认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物业公司招用和安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王某从事物业保安工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王某在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因病出现精神状况异常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采取了相应的救护措施,医学证明确认王某系猝死。从医学角度来说,致人猝死的原因很多,只有通过尸检才可能确认王某死亡的确切原因,二原告放弃对王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致使法院无法确认王某死亡原因与其提供劳务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支持原告所称是因物业公司安排王某的工作时间长、值班疲劳过度死亡的主张,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法院确认物业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由物业公司分担民事责任,给予二原告的财产损失以适当的补偿。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确认由物业公司分担10%的责任。法院确认原告因王某死亡的财产损失为55万余元,物业公司应补偿5.5万余元。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二原告财产损失5.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3.5万余元。受益方无过错也应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错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其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