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⑵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⑶采取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⑷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导除静电的装置;
⑸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⑹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⑼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⑾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⑿装卸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⒀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压、倾倒和磨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