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指示标志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在许多发达国家疏散指示标志已经和公共建筑浑然一体。而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典型火灾案例也证实了公共聚集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火灾逃生中起到的举足轻重地位。但是在消防监督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很多场所对这个指向“生命通道”的重要标志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地面或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是:假如场所发生火灾,灼热的烟气由于空气的浮力都是向上蔓延,而人在火灾中逃生时,为了避免烟气中毒和呼吸到足够的氧气,往往是尽量靠近地面或匍匐前行,这样设置位置相对较低的疏散指示标志就起到了为逃生群众“指点迷津”的作用。而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执法人员看到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却五花八门:有的场所把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的设置一样高高在上,需仰视才能观之;有的干脆在照明用电的灯座上弄个插头连接上(消防电源应该和照明线路分开设置);更有甚者,个别业主用的倒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过末端却根本没有连接电源……

二、疏散指示标志的种类不符合场所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和主要疏散路线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笔者发现,很多此类场所虽然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但很多还是荧光型的,更有个别场所自行制作各类字牌标志贴于墙上,敷衍了事,这些疏散指示标志均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但在要求这些场所进行整改时,个别业主对这种又要凿墙又要找电源,费时费力就为安装几个标志的整改要求百思不得其解。疏不知,这些场所如果在夜间发生火灾,那些利用荧光技术制作的疏散指示标志由于长时间不能接受光源的补给到了夜间就完全形同虚设,根本不能起到任何指示的作用。

三、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这样的要求是根据科学测试人在烟气中的能见度作出的合理规定。而笔者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疏散标志数量不足的现象却比较多,相当一部分单位(场所)未严格按照间距不大于20米的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个别单位甚至仅象征性地在安全出口的位置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

四、对疏散指示标志重一次性投入而疏于日常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任。但是很多场所只有在消防部门前来检查时才想起以前在墙角或什么地方好象是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的,根本谈不上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很多场所普遍存在重一次性投入而疏于日常维护保养的问题。笔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现象较为严重。“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这是经过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经验之论,一个小小疏散指示标志的损坏和遮挡,说不定在火灾中就可能因疏散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建审、验收、开业前检查的环节加强对疏散指示标志的审查力度,在源头上把好关。

公安消防机构不应忽视疏散指示标志,要提高对疏散指示标志的重视程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疏散指示标志的类型以及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等进行审查,对于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要在业主改正之后才能出具同意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二、加大对疏散指示标志的整治及执法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场所业主觉得整改几个小小的疏散指示标志无关紧要,而消防监督执法部门也觉得对由于几个疏散指示标志未加整改就大动干戈,进行行政处罚似乎太不近人意。由于双方的疏忽和麻痹大意,这就无形中为疏散指示标志造成的火灾隐患留下了生存空间。所以消防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绝对不能姑息养奸,对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逾期不整改的场所及其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引起其足够的重视。

三、加强消防宣传,提高群众对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的正确认识。

随着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的积极开展,全社会的消防法制意识、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逐渐得到了提高,但是对消防设施的认识理念却还有待加强。公安消防机构在广泛开展消防普法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同时,还应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设施的认识,认识它们在火灾中的重要性。一是要强化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二是要提高单位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损坏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是一种消防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从而有效防止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免遭人为破坏,避免重复的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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