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盗17万,物业安保不到位被判赔一半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业主家中被盗,损失财物17万余元。案子虽已告破,可犯罪嫌疑人已无力偿还赃物。业主认为,自己损失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造成,要求赔偿。近日,靖江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一觉醒来家里被盗损失惨重

2011年10月的一天清晨,靖江市民朱女士一家人刚刚睡醒,发现家中的笔记本电脑和钱包都不见了踪影,一楼厨房的窗户有被破坏过的痕迹。“肯定遭贼了。”朱女士初步估算了一下,损失大约有17万元左右,当即报了警。让她觉得疑惑的是,小区门口有保安值班,小区内有多个摄像头、有保安巡逻,围墙上有电网防盗,小偷怎么还能堂而皇之地到她家中盗窃呢?

在小区物业公司的协助下,2012年6月,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小区围墙上方虽有电网,但围墙上沿和电网铁丝之间有30厘米宽的缝隙,他们就是利用这个缝隙爬进小区内的。

被判退赃但小偷已无力支付

2013年1月,这起盗窃案审理结案,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赔相关款项,发还给被害人。但大半年过去了,嫌疑人因无力偿还,法院一直未能退回赃款。

朱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应该全额赔偿。物业公司以朱女士曾拖欠物业管理费、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安全保卫等服务仅为公共区域等理由,拒绝赔偿。另外,物业公司还认为,根据涉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非因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刑事犯罪及业主专有部门的火灾、盗窃等所致损害免责。去年12月,交涉未果后,朱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构成违约物业被判赔50%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又提出,案件是2011年10月发生的,朱女士2013年12月才起诉,已经超过民事案件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相关服务,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小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对重点部位、重点时间以及特殊情况加强防护,确保该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小区围墙电网存在安全隐患,又因物业公司在重点时间、重点部位未按约加强巡逻,嫌疑人在小区内活动一个多小时都未被发现,物业公司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构成违约,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合同中约定对非因其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刑事犯罪及业主专有部门的火灾、盗窃等所致损害免责,但条文中同时又约定“在直接破坏门窗发生被盗,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处理的案件,负相应的连带责任”,故物业公司在上述免责条件不成立时,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朱女士家中被盗的事实及损害后果于2013年1月判决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近日,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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