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区停车资源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资源,为维护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小区管理经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电瓶车、自行车)。小区全体业主、住户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原则上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章车辆备案登记
第四条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
拥有固定车位的业主,需携带购车位合同、身份证、行驶证前往物业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及时向物业单位备案。
拥有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公共停车位、过道、消防通道,否则均视为违停。
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等有关凭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牌登记,同时签署《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知情承诺书。
每户停留在停车位的车辆数量不得超过其小区固定车位核定停放车辆数量。所有车辆需将联系方式放在前车窗显眼处,便于物业及时联系,维护停车秩序。
第五条非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向物业申请车辆通行证,提供业主身份证、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车牌。
第三章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小区设二个出入口供车辆进出,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七条所有车辆均须经登记后进入小区。
机动车:业主机动车可凭车辆通行证、车牌识别系统录入的车牌号进入。
非机动车:业主非机动车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外来访客非机动车须先行登记、后进入。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婚车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可先行进入小区,物业后补登记。
第八条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第九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四章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停车费收取执行分类收费,对业主(住户)和外来车辆按照车辆归属、停放时间实行差别化收费。
第十二条具体收费标准:
对所有业主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在小区车位无法保证每户业主都能有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对占用地面公共停车位的业主车辆实行阶梯收费模式。
业主车辆:
第一辆车:每车每月50元,第二辆车每车每月100元,业主第三辆车每车每月200元。
租户车辆:
第一部每车每月150元,第二部每车每月250元。
临时车:
首半小时不计费,2小时内5元,之后每小时5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50元封顶。
以上收费均使用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帐户二维码,全体业主均可对每天每月收费情况进行查询。依据《广西物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收入的50%用于补充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收入的30%按照原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归物业所有;剩余20%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用于小区公共事宜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