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整改制度(一)事故隐患范围:</p>
1、危及安全经营的不安全因素;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设施、安全设施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二)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公司、部门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三)对于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部门、分厂、公司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四)对于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部门、部门不能整改的交公司)。
(七)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及进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八)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九)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十)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由部门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十一)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十二)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部门安全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