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修期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2-03-22 00:00:00

1.目的

规范设备保修期的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设备保修期的管理。

3.程序要点

3.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3.3.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1.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1.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1.6建设工程设备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的计算应以上述条款及发展商与安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的合同保修期限为准。工程竣工日若距物业接管日过长,导致接管验收时保修期已满者,应建议发展商适当延长保修期。

3.2物业设备接管时,物业公司、发展商、保修单位三方应就设备保修期保修的内容、范围、期限,管理处维护的内容、范围,保修款支付,做出界定,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保修期內,若保修单位提供的服务难以达到公司标准,适应考评的需要时,保修工作之外的保养内容管理处自己(或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3.3设备保修期满,物业公司宜委托专业公司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机电设备可委托其做日常维护、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工作应以清洁、防腐、润滑、调整、紧固为主,不宜触及核心软、硬件部分。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处应督促保修单位解决。

3.4保修期结束,保修单位结算保修金时,管理处应在结算申请书上如实填写使用方意见,并报公司工程部审核。保修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管理处有权拒绝签字。

4.相关文件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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