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维修管理规程

发布于 2022-03-22 00:00:00

1.0目的

规范维修手续,及时准确有效地为业主提供优质维修服务。

2.0适用范围

本小区范围内所有日常维修工作。

3.0职责

3.1流程负责人:工程主管

4.0定义

5.0接口

5.1与请修部门:

5.1.1各部门属一般维修的请修单,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请修内容属人为损坏、丢失、新增加项目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交工程部。预算费用100元以内的新增或改造项目由工程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00元以上的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5.1.2各部门紧急维修(突发事件处理、停水、停电、停气、停油、公用区域维修、业主、租户请修等)可采用电话或对讲机报修。

5.1.3公共部份或业主可预计性维修由服务中心统一填写维修工作单。

5.1.4在接到请修电话或维修工作单后,紧急维修及业主维修10分钟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公共区域一般维修36小时内完成,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及时反馈信息给请修部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完成时间。

5.1.4维修过程难免会给请修部门的工作带去些许不便,需要各部门的支持、谅解和配合才能使维修工作顺利、快捷的开展。

5.2与服务中心采购:在处理请修部门的紧急维修时,如缺乏相应的维修材料或零配件,应与服务中心联系,按相关紧急采购步骤申请购买所需物品。

5.3与环境部:

5.3.1当维修人员进入公司代管房间维修时,需由专人开门并全过程陪同。

5.3.2因问题不能及时维修时,需第一时间通知客服部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尽快通知业主。

5.4与市政机关部门:维修内容涉及市政工程,或作业过程需得到市政相关部门许可时,应提前作好与相关市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避免工作受阻。

5.5与服务中心:业主维修工作的协调及对业主的计划停电、停水等,应与物业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由服务中心负责与业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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