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燃气供应服务规范

发布于 2022-03-22 00:00:00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长庆油田物业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燃气供应服务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长庆油田物业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燃气供应服务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8334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评定

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GB11174液化石油气

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

GB17820天然气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SY0043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

集团公司Q/SY1173-2009《矿区生活燃气供应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3.2灶前压力

燃气灶具前的实际运行压力。

3.3加臭剂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3.4调压箱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3.5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3.6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3.7高压储罐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O.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4基本要求

4.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HSE体系和应急预案。

4.2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在签订用气合同时必须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4.3首次使用液化气的用户,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知识手册。

4.4天然气的供气压力应符合GB50028的要求。

4.5居民用户灶前压力应在0.75Pn~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灶前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98%,供气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灶前压力检测,在管网的始、中、末端用户设置检测点,设置数量应占用户的千分之二,检测时间应于用气高峰时间进行。

4.6非居民用户的供气压力,由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与用户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商定

4.7燃气用户登记台账健全。

5设备设施管理

5.1总体要求

5.1.1有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更新及时。

5.1.2设备实行“三定一挂”(定人、定时、定点、挂牌)责任管理。

5.1.3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每日保养一次。

5.1.4改建、扩建前的供气管网及主要设备设施的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健全,保存完好。

5.1.5用气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5.1.6易燃易爆场所内的运转设备、用电设备设施应符合防爆规定。

5.2天然气设备设施

5.2.1天然气(输配)门站

5.2.1.1门站有工艺流程图和巡回检查路线图。

5.2.1.2门站内的设备、阀门应有运行状态标识。

5.2.1.3站内管线及附属设施标识齐全、着色规范。

5.2.1.4站内各种仪表显示准确,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

5.2.1.5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

5.2.1.6避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5.2.1.7防静电装置应符合GB50169的要求。

5.2.1.8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2.1.9加热炉额定功率应符合门站供气量的配热需求。

5.2.1.10高压或次高压设备应保证无安全隐患、灵活好用。高压或次高压设备应定期检修:

a)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及有关设备经过12个月的运行后,应进行检修。

b)检修后的系统应经过不应少于24小时或不超过一个月的正常运行,方可转为备用状态。

c)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的调压器、安全阀、快速切断阀等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d)应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过滤器压差现场检查,每周不应少于一次。

e)高压或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它动力系统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当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气供应时,应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一次。

5.2.1.11对高压储罐阀门每半年做一次启闭性能测试。

5.2.1.12天然气加臭装置及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5.2.2天然气输配管网

5.2.2.1地下燃气管道

a)燃气供气埋地管道应在直管段每15m~20m处、转角处、路口两端设置标志桩,标志桩应与路面齐平。草坪中的标志桩应高于地面,用黄色涂色进行编号,便于观察。

b)燃气管道两侧的5m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c)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5.2.2.2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b)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二年不应少于一次。

c)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

5.2.2.3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跨越道路或交通路口时,应有警示标识。

5.2.2.4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不应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

5.2.2.5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

5.2.3天然气调压箱

5.2.3.1调压箱应接地牢固,并设置警示标识,调压装置不应泄漏。

5.2.3.2调压箱应防雨、防尘。

5.2.3.3调压箱上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5.2.3.4调压箱内各部件灵敏,无锈蚀。

5.2.3.5天然气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5.3液化石油气设备设施

5.3.1液化石油气储罐设备设施

5.3.1.1储罐应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3.1.2储罐、管道阀门应选用液化气专用产品,投入使用前,应做水压试验。

5.3.1.3储罐管线着色规范,符合SY0043的规定,流动方向标识明显。冬季寒冷地区液相第一道阀门应保温。

5.3.1.4储罐、管网的维修、改造及检测应符合质技监锅字[2000]06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存档备查。

5.3.1.5储罐区应设安全监控装置。

5.3.1.6罐体、管网、阀门、消防管线等无锈蚀,防腐涂层无剥落。

5.3.1.7压力表、液位计每天巡检一次。

5.3.2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设施

5.3.2.1在用的液化气钢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b)原始标记符合规定,钢印标识清楚。

c)颜色标记符合GB7144的规定,字迹清楚、完整。

d)首次使用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使用、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e)没有超过检验期限的。

5.3.2.2每天检查钢瓶外观的安全技术状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使用并送钢瓶检验部门检验:

a)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钢瓶标记不清、漆色、字样脱落、字迹识别不清。

b)钢瓶角阀漏气、关闭不严的。

c)钢瓶底座、提手、护栏松动、歪斜及其它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d)钢瓶有裂纹、鼓包或焊缝有缺陷的。

e)钢瓶表面腐蚀的。

f)超过检验周期的。

g)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能有怀疑的。

h)到期检验的。

5.3.2.3气瓶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标准GB8334《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评定》的规定,即:

a)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始,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

b)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c)钢瓶检验由取得气瓶检验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5.3.2.4充装后的实气瓶角阀、瓶体应无气体泄漏或其它异常现象。

5.3.2.5气瓶检验单位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的钢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的钢瓶应报废。

5.3.2.6报废钢瓶的处理,应交有关部门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5.3.2.7液化气站(点)应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3.2.8压缩机、烃泵等设备在运转中,应每30分钟检查一次仪表读数、轴承发热、填料泄露及泵的振动和声响等。

5.3.2.9每天清理一次泵体、底座、视镜上的污垢。

5.3.3液化石油气消防设备设施

5.3.3.1消防水泵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无渗漏,每月保养一次,每半月至少启动一次。

5.3.3.2冬季寒冷地区消防管网应排水干净,吸水管应放在池外,蓄水池应每天破冰,消火栓应有防冻保护。

5.3.3.3消防器材应挂牌,定位、定人、定时检查保养。

5.3.3.4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用具。

5.3.4液化石油气其它设备设施

5.3.4.1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每半年校验一次。

5.3.4.2充装泵、公平秤、液化气槽车、温度计等应每年校验(检测)一次。

5.3.4.3各种校验(检测)标签(标识)应贴在附件(本体)上,检验报告应存档。

5.3.4.4站内主线路宜采用桥架敷设,中间无接头。

5.3.4.5配电室自然通风,门向外开、配锁。

5.3.4.6配电室内无积尘、无杂物,室外显著位置有“有电危险”标识牌。

5.3.4.7配电屏(盘)面无锈蚀,正面、后面及侧面的维护通道保持畅通。

5.3.4.8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箱内导线排列整齐,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外壳接地牢固。

5.3.4.9避雷设施、防静电装置的引下线应安装牢固、无锈蚀。

5.3.4.10每月对避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技术情况检查一次。

5.3.4.11避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在每年雨季前检测一次。

6现场管理

6.1天然气现场管理

6.1.1天然气供气厂(站)应公示入场须知,入场须知应说明禁止事项、注意事项和遵守事项等。

6.1.2供气设备设施应有符合GB2894的安全标识。

6.1.3天然气厂(站)内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1.4外来人员入站应遵守入场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做好登记,登记记录齐全,登记率100%。

6.1.5施工现场应设立临时警示标识。

6.1.6凝水缸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凝水缸排放积水时,不应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识。

6.1.7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应有人监护。

6.1.8施工材料及临时设施应按指定地点整齐存放,施工现场应在每天收工前进行整理。

6.1.9施工结束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1.10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2液化石油气现场管理

6.2.1液化气站(点)的门前有“入场须知”、“严禁烟火”等醒目的安全提识或警示标语。

6.2.2站(点)内指示标识、警示标识、禁令标识应醒目、准确。

6.2.3机动车辆进站应戴防火帽,摩托车熄火,进站人员关闭手机。

6.2.4司机、押运员上路应携带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从业证书。

6.2.5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车辆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路,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它运输工具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6.2.6装卸钢瓶时安全附件齐全,不应抛、滑、滚、碰等。

6.2.7车辆运输时,气瓶应立放,固定牢靠,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6.2.8运输气瓶的车不应在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繁华区等附近停靠。必须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应同时离开。

6.2.9严禁从液化气储罐或槽车直接向气瓶充气,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6.2.10运输车严禁烟火,并配备两只灭火机。

6.2.11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6.2.12仓库内部不应有地沟、暗道、杂物,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6.2.1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有分类标识牌。

6.2.14气瓶摆放整齐,瓶口方向一致。

6.2.15每只钢瓶的编号、倒残情况登记齐全,详细。

6.2.16充装的钢瓶应符合5.3.2.1条的规定。

6.2.17需要动火时,应按程序逐级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2.18作业现场警示标志和通道指示标志完好、醒目,安全通道畅通。

6.2.19施工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关施工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人员入场前,应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7用气管理

7.1天然气业务受理

7.1.1供气服务单位受理用户申请用气业务时,应说明该项业务须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程序、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

7.1.2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7.1.3答复用户程序时限:

a)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接到书面用气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不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用气者说明理由。

b)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在零散居民申请用气者付清工程安装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安装,并通气交付使用。

c)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执行。

7.1.4燃气安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的,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气交付使用,申请用气者未按合同约定交清工程安装费的,不予通气。

7.1.5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发放证(卡)。

7.2液化石油气业务受理

7.2.1受理用户申请时,应主动提示用户提交相关证件、手续材料。符合条件要求的,应向用户发放液化气供应证(卡)、瓶、票。

7.2.2用户要求转户的,应到供气服务单位办理手续。

7.2.3用户退户时,应要求用户退还其使用的钢瓶,并做销户处理。

7.2.4供气服务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的用气申请。

7.2.5用户登记台账、液化气供应证(卡)每二年审核一次。

8用气要求

8.1天然气用气要求

8.1.1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向用户明确以下条款:

a)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质量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b)不应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c)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不应有人居住。

d)不应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e)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立即向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报修,不应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f)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安装牢固,长度不超过2m,每3年更换一次。

8.1.2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对天然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

8.1.3入户检查必须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a)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b)确认各类用户无擅自拆改、移动天然气设施或变更燃气用气性质。

c)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安装牢固且应提醒用户及时更换,阀门应完好有效。

d)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e)不应有燃气泄漏。

f)计量仪表应完好。

8.1.4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对检查合格的用户出具安检单;对检查不合格的用户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由用户签收。

8.1.5用户拒绝入室安全检查的,或者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签收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天然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留档备查。

8.2液化石油气用气要求

8.2.1液化气站(点)受理的用户钢瓶,应是本站(点)统一配置的钢瓶,外界钢瓶不应换发。

8.2.2换发用户钢瓶应做到液化气供应证(卡)编号、钢瓶号、票号三对口。

8.2.3换发钢瓶时,用户钢瓶内存留的残液量符合以下条件时,液化气供应单位应给予倒残处理:

a)YSP-10钢瓶内残液量等于或大于0.5kg。

b)YSP-15钢瓶内残液量等于或大于0.75kg。

c)YSP-50钢瓶内残液量等于或大于2.5kg。

8.2.4向用户换发出的液化气实气瓶应达到如下条件:

a)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应符合GB7144的规定。

b)气瓶警示标志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16804的规定。

c)钢瓶安全附件齐全,角阀与瓶口连接密封,不漏气、瓶体干净。

8.2.5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向用户明确以下条款:

a)液化石油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与明火。炉具与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b)液化石油气瓶应立放,夏季应防止曝晒,不应敲击、碰撞。

c)不应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d)液化石油气瓶减压阀与炉具连接导管的两端应捆绑牢固,用完炉具后应关闭角阀和炉具开关。

8.2.6液化气供应服务单位应对液化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8.2.7入户检查必须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a)钢瓶摆放位置及钢瓶与炉具间隔距离。

b)钢瓶与炉具导管连接的两段捆绑牢固,导管无老化、漏气现象。

c)钢瓶角阀、炉具开关不漏气,启闭灵活。

d)减压阀与钢瓶连接紧密,无堵塞、漏气现象。

e)用户掌握液化气使用常识。

9维修服务

9.1入户维修服务标准和规范执行《维修养护服务标准》、《维修养护服务规范》中相关规范。

9.2供气服务单位应在上门服务后的三天内进行维修回访,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处理,投诉回访率100%,及时率100%。

10降压与停气通知

10.1停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10.2恢复供气延时,应再次通知。

10.3紧急降压或停气时,应边抢修边通知用户,并向用户做出解释。

10.4发生非计划性停气事件的按《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小区非计划停供事件管理办法(暂行)》(长矿发[2008]7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0.5停气通知时应有停气通知记录。

11服务业务信息管理

11.1供电服务单位应使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业务管理规范化,积极推广使用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11.2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的信息,录入应齐全、准确,数据维护须及时有效。

11.3供电服务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

11.4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指标体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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