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平物业发电机蓄电池保养标准

发布于 2022-03-22 00:00:00

之平物业发电机蓄电池保养标准

1.0范围:适用于柴油发电机组启动用铅酸蓄电池的保养。

2.0引用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3.0电解液的灌注:

3.1选用的电解液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72-92及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3.2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的干净器皿。

3.3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

3.4注入电解液的液面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3.5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应在注液完毕后立即回装。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小时,待液温冷却到30℃以下方可充电。

4.0蓄电池的充放电:

4.1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以免影响其使用寿命。

4.1.1蓄电池的初充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B.初充前,应检查充电电源,保证电源可靠,中充电期间不得随意中断。

C.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应控制在不高于45℃。

D.充电过程中,严禁明火。

E.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行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F.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G.电池充电结束后,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1)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小时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汽泡。

(2)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小时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小时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H.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小时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4.2蓄电池的首次放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技术条件的规定。

4.2.2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

4.2.3首次放电完毕后,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小时。

4.2.4蓄电池在5次充、放电循环內,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

4.2.5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5.0蓄电池的维护:

5.1蓄电池容量的选用:机组容量200—300KW,推荐电瓶容量200安时;机组容量500—1000KW,推荐电瓶容量400安时,亦可按满足连续6次启动机组所需容量进行选定。

5.2无浮充电路的蓄电池应每半年对其充电。为消除记忆效应,充电应先放电。放电宜采用专用装置,无条件也可采用大功率放电电阻等,不宜采用液体放电(因遇明火有爆炸的危险性),放电采用10小时或5小时放电制,切不可过放电,造成极板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脱落。

5.3对有浮充电路的蓄电池,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放电,采用10小时或5小时放电制,然后对其充电至额定容量。

5.4每年对蓄电池的容量进行一次检验,其容量达不到连续三次启动柴油机组时,应重新更换蓄电池。

6.0本标准与《柴油发电机组保养标准》相互支持使用,保养时将保养情况记录在《铅酸蓄电池充、放电记录》中,并报保养部门负责人审核。

7.0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7.1QR-POLY-751-GC02-02-05《铅酸蓄电池充、放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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