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供电服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长庆油田物业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供电服务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长庆油田物业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供电服务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识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集团公司Q/SY1170-2009《矿区生活供电服务规范》
3基本要求
3.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HSE体系和应急预案。
3.2供电服务单位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宣传教育活动。
3.3供电服务单位应根据上级电网的检修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所辖供电系统的年度检修计划。
3.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复审。
3.5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a)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b)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c)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3.6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态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3.7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用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4设施设备管理
4.1总体要求
4.1.1供电设备设施实行“三定一挂”(定人、定时、定点、挂牌)管理。
4.1.2供电设备设施保持外观整洁,着色统一。
4.1.3供电服务单位应根据上级电网的检修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所辖供电系统的年度检修计划。
4.1.4供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十字”(调整、紧固、防腐、润滑、清洁)作业法,并做好记录。
4.1.5供电服务单位应按巡回检查点图对所辖供电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4.1.6遇有异常天气、负荷高峰期等情况,应对变压器、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设备设施进行特殊性巡回检查。
4.1.7有供电系统平面图,更新及时。
4.1.8设备台账影像资料健全,保存完好。
4.1.9计量器具完好,计量显示准确。
4.1.10供电设备设施的电气接地装置应符合GB50169的要求,接地电阻值应符合DL/T621的规定。
4.2开关站
4.2.1开关站应有一次接线模拟图、巡回检查路线图和交直流系统接线图。
4.2.2各种控制盘面标识齐全、清晰。
4.2.3各种仪表和信号指示灯指示准确。
4.2.4照明设施齐全,应急灯启动灵敏。
4.2.5电缆排列整齐,有标号、名称;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电缆沟盖板平整。
4.2.6充油设备无渗漏、无油污。
4.2.7运行设备无异常声响,瓷瓶无放电现象。
4.2.8有巡视通道标识和巡视要点提示牌。
4.2.9开关站内环境整洁,卫生清洁,无积灰,无杂物。
4.2.10开关站值班员应每2h对所内设备巡回检查一次。
4.3配电线路
4.3.1矿区内配电线路宜采用埋地电缆线路供电,在无条件采用埋地电缆线路供电时应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4.3.2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m~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标桩,在硬化路面上的标桩应与路面平齐。
4.3.3架空配电线路上的配套设施无破损、无放电现象。
4.3.4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杆应牢固、无歪斜,杆号清晰;电杆拉线紧固,有警示保护管。
4.3.5电缆保护钢管、电缆支架等金属部件应固定、无锈蚀。
4.3.6在电缆终端头上应装设标识牌,标识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4.3.7对挖掘暴露的电缆,应按工程情况加强巡视,发现电缆有破损应及时处理。
4.3.8直埋电缆路径标识应与实际路径相符,路径标识应清晰、牢固。
4.3.9配电线路应每月巡查一次。
4.4配电室
4.4.1配电室应自然通风或安装通风设备,防雨雪、防小动物进入。
4.4.2配电室应外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门窗无损坏,门向外开并配锁,玻璃窗应有防护网。
4.4.3室内照明设施齐全、完好,应急灯动作灵敏。
4.4.4配电室内的配电屏(盘)上各种仪表指示准确,分路名称标识清楚。
4.4.5配电室内的配电屏(盘)面外观整洁、无锈蚀,屏体接地牢固。
4.4.6配电室内的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通道、后面及侧面的维护通道应铺有绝缘胶皮,并保持畅通。
4.4.7室内无积尘、无杂物,电缆沟内无积水、无杂物,沟盖板平整。
4.4.8室外显著位置有警示牌。
4.4.9配电室应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
4.5配电变压器
4.5.1变压器高、低压接线端应接线牢固,高、低压套管无破损裂纹、无油污、无放电痕迹。
4.5.2变压器吸湿器内的吸附剂干燥无变色。
4.5.3变压器外壳无脱漆、无锈蚀。
4.5.4变压器无渗漏油现象。
4.5.5变压器运行时不应有异常声响。
4.5.6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通风。
4.5.7室外变压器围栏上应有警示牌,围栏内无杂物。
4.5.8变压器应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
4.6箱式变电站
4.6.1外观整洁、无锈蚀,箱壳防晒、防雨、防尘、防凝露、防小动物进入。
4.6.2箱体有接地保护,四周场地平整、无杂物。
4.6.3箱内应通风,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4.6.4箱内照明灯完好。
4.6.5箱内各电气元件接点无烧蚀现象。
4.6.6箱内应附有主回路线路图、控制线路图、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4.6.7箱式变电站应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
4.7配电箱
4.7.1配电箱应安装牢固,箱门配锁,且有接地保护。
4.7.2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周围应有满足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或通道,其附近无杂物堆放。
4.7.3室外壁挂配电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且有绝缘护套。
4.7.4配电箱内的导线应布线整齐、牢靠,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压接。
4.7.5配电箱照明、动力回路应分别装设开关控制。
4.7.6配电箱内安装的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应动作灵活,触头无烧蚀现象。
4.7.7配电箱内应无裸露电线、电缆头。备用的电线、电缆头应做好绝缘处理,绑扎牢固;废弃的电线、电缆头应拆除干净。
4.7.8配电箱外壳无锈蚀,箱内无积尘。
4.7.9室外配电箱的外型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防小动物进入,箱门应开关灵活、无脱落。
4.7.10配电箱的正面应有警示标识。
4.7.11配电箱应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
4.8路灯
4.8.1矿区道路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LED灯、绿色无极灯等节能灯具,不应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8.2居住区道路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4.8.3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4.8.4居民区人行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宜使用绿色节能照明产品。
4.8.5矿区内路灯布局合理,路面照度、亮度应满足CJJ45的要求。
4.8.6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4.8.7路灯电杆应安装牢固,有接地保护。
4.8.8灯头安装牢固、无歪斜;灯罩清洁,无损坏。
4.9住宅楼道灯
4.9.1住宅楼楼道内应使用节能灯具,采用声、光控或红外线、光控,每层应安装有楼道灯。
4.9.2住宅楼道灯灯具的功率≤25W/只。
4.9.3住宅楼道灯应安装牢固规范,启动灵敏。
5现场管理
5.1矿区供电设备设施应有符合GB2894要求的安全标识。
5.2废弃的电线、临时配电箱、电表箱等应及时拆除,清理。
5.3开关站和配电室内消防设施的布置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5.4开关站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5.5开关站执行外来人员登记程序,杜绝非本站闲杂人员进站,登记记录齐全,登记率100%。
5.6开关站倒闸操作及供电线路作业应执行DL408和DL409的规定。
5.7作业现场应安全警示标识完好、醒目。
5.8临时用电现场应布线规范,并设置安全标识。
5.9停用的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临时配电箱。
5.10登高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持证上岗,地面应有监护人员;材料、工具用吊绳传递;地面人员应戴好安全帽。
5.11登梯作业应有防滑措施,专人扶梯,人字梯中部应用绳索联结。
5.12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5.13安全工(护)具齐全,且电气绝缘工具应有有效试验合格证。
5.14施工材料及临时设施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作业现场应在每天收工前进行整理。
5.15作业结束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16因现场施工损坏的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必须恢复原貌。
6安全用电管理
6.1供电服务单位应对矿区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复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如用户整改确有困难,应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6.2安全检查周期如下:
a)居民用户每月抽样检查一次;
b)非居民用户每半年检查一次;
c)临时用电户每周检查一次。
6.3当矿区内用户有窃电、私自接引电源、私自改变用电负荷性质、私自对外转供电力等用电行为时,供电服务单位应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制止。
6.4对具有双电源、自备发电电源的配电装置有互锁保护,操作现场附有倒闸操作规程。
6.5住户电气线路因装修改动后,应经供电服务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7节约用电管理
7.1供电服务单位应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7.2供电服务单位应每月开展一次用电分析会,对当月耗电量进行统计分析,制定并落实降耗措施。
7.3供电服务单位应及时投入无功补偿装置,提高线路功率因数,减少线路损耗。
8业务受理
8.1供电服务单位受理用户新装用电和临时用电申请时,应向用户明确该项业务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和有关用电资料,并做好记录。
8.2供电服务单位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的用电申请。
8.3供电服务单位同意用户新装用电申请后,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8.4供电服务单位同意用户临时用电申请后,应与用户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9维修服务
9.1入户维修服务标准和规范执行《维修养护服务标准》、《维修养护服务规范》中相关规范。
9.2供电服务单位应在上门服务后的三天内进行维修回访,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处理,投诉回访率100%,及时率100%。
10停电通知
10.1供电服务单位应提前24h将停电计划通知用户。
10.2通知停电时,用户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计划时间内停电,应与用户协商。
10.3遇有突发事故停电,无法提前通知,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做出解释。
10.4不能按时恢复供电需要延时,应再次通知。
10.5发生非计划性停电事件的按《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小区非计划停供事件管理办法(暂行)》(长矿发[2008]7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0.6停电通知应做好记录。
11服务业务信息管理
11.1供电服务单位应使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业务管理规范化,积极推广使用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11.2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的信息,录入应齐全、准确,数据维护须及时有效。
11.3供电服务单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
11.4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指标体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