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齐物业管理服务费提示单
房产出卖人:
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您应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请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交齐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告知房产买受人。如有隐瞒、欺骗行为,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提示。
房产出卖人(签字):
年月日
房产买受人:
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应当履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请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查验并督促房产出卖人交齐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有隐瞒、欺骗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提示。
房产买受人(签字):
年月日
(提示单一式两份,房产出卖人和买受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