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层面为何不能有效治理欠费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政策层面为何不能有效治理欠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由于对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无罚则,不能有效遏制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形。惟一对欠费业主作出限制性条款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符合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但由于业主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存在异议,不认可欠费业主不能入选业主委员会,在实践中,北京地区的政府指导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委会入选条件,在未明确欠费业主不能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欠费业主。

北京市2010年制定本市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时,初稿明确业主委员会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在征求意见时,此条款受到质疑,最后《指导规则》删除相关条款,弱化到写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供业主参考。不过想想成立业主大会的数量,再想想又会有多少欠费业主愿意为了入选业主委员会而交费,政策层面能提供的支持确实有限。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