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标准作业规程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小件物品寄存保管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物业管理处开展的住户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确保安全保管住户存放的小件物品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处开展的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3.0职责

3.1管理处经理负责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质量监控。

3.2公共事务部主管负责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3.3公共事务部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程具体实施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

4.0程序要点

4.1寄存保管物品的种类

4.1.1管理处一般只为住户寄存保管如下物品:

a)包裹、手提箱或其他小件物品;

b)拾货待认领的物品。

4.1.2下列物品管理处不提供寄存保管服务:

a)易燃、易爆、具毒物品;

b)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类物品;

c)贵重物品;

d)其他不适宜保管的物品。

4.2管理处应安排专用房保管住户寄存的物品。

4.3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工作程序

4.3.1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在接到住户物品寄存保管要求时,首先应检查寄存物品是否在寄存物品范围之内。

4.3.2管理员应提醒住户随身带走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不适宜提供寄存保管服务的物品。

4.3.3管理员在确认无误后,应逐件检查寄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等,并将检查结果如实登记在《小件物品寄存保管登记表》上。

4.3.4管理员将填写完整的《小件物品寄存保存登记表》交给住户签名确认,然后将所保管物品安全的摆放在储物架上。

4.3.5管理员根据物品存放顺序,将一式两份的储物牌(单)中的一份悬挂(张贴)在寄存保管物品上,然后将另一份交往住户自己保管。

4.4寄存保管物品领取的工作程序

4.4.1住户需领取存放物品时,应出示储物牌(单)。

4.4.2管理员将住户交来的储物牌(单)与存放物品上的储物牌(单)的号码或其他标志相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存放物品交给住户。

4.4.3管理员在住户对存放物品进行检查后,在《物品寄存保管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4.4.4管理员在办理完领取手续后,应及时在《物品寄存保管登记表》相应的栏目内填写领取时间并签署姓名。

4.5拾获物品的保管与认领程序

4.5.1住户或公司员工将拾到的他人遗失物品交到管理处时,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应至少两人以上会同拾获者对拾获物品进行详细清点,并做号拾获物品的明细登记,由物品拾获人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名确认。

4.5.2管理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公共事务部主管汇报,由主管决定对外张贴《失物招领启事》。

4.5.3失主前来认领时,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应检查核对认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并请认领者详细叙述遗失物品的地点、名称、物品特征等。

4.5.4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在确认没有疑问后,一般情况下应将拾获物品交还失主,同时请失主在《拾获物品明细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签名确认;管理员如无发确认失主真伪的,应请公共事务部主管前来处理。

4.5.5对《失物招领启事》贴出半年后仍无人认领的物品,管理员应列表上报管理处经理,按公司财务部相关规程进行处理。

4.6物品寄存保管的注意事项

4.6.1物品寄存保管服务工作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日常需要而设立的非赢利性的便民服务,一般情况下物品寄存保管期限不超过一星期。

4.6.2寄存保管物品如不慎遗失,公共事务部主管应负责查清遗失原因,并报管理处经理后进行酌情赔偿,同时依据《行政将罚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7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应于每月底将该月物品寄存保管的记录整理汇总上交公共事务部归档保管一年。

4.8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公共事务部管理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物品寄存保管登记表》

5.2《失物招领启事》

5.3《拾获物品明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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