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分摊问题: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专业单位管理服务职责分工的规定》,房屋的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由相关业主按照规定第五条进行分摊:“1、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2、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到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3、楼板结构部位的维修,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4、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5、可上人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等),如为各层多共有,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50%,其余的50%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6、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的维修,由各层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7、共用厨房、厕所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户分担。8、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办理程序依据规定第七条: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范围。2、经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分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意见,拟定房屋维修计划、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向全体业主公示。3、公示后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费用。4、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5、实施房屋维修后,实际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多退少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