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因财物被盗或车辆摧毁而拒交物业费分两种情形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业主家因财物被盗或车辆摧毁而拒交物业费分两种情形: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财产保险、保管专项约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安全防范工作是有服务范围的,即负责对物业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的安全防范范围和内容主要是针对公共区域提供的服务,而业主家私有财产保管,则不在安保范围之列。

当前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大多不涉及业主的私人财产保险和私人车辆保管内容,所以,一旦业主家发生失窃事件,通过核查现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确实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门岗严格进出人员的询问和登记,巡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巡更,且在物业公共区域内也已经履行了职责,服务企业就不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安义务只能对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不可能防止任何不法行为的发生。

业主不能因为交纳物业费,财产被盗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同样也不能因为财产被盗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同一道理,目前还没有因为盗窃案件的发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的现象发生。简单举个例子:是不是世界上只要存在警察,就不会有犯罪行为发生?反之,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现管理混乱现象,最终导致业主家中失窃,业主拒交也就事出有因了,物业企业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保险、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之拒交物业费也就有据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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