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海昌房地产集团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商业公司与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维护海昌物业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海昌房地产集团主持开发的所有地产项目。
3.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
3.1.前期配合费
3.1.1.前期配合费是指在项目营销展场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3.1.2.前期配合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由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办理费用结算。
3.1.3.前期配合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含人工成本、物料、税金、不可预见费等)均由地产公司承担,并对物业配合地产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计提10%作为物业管理酬金,按月支付给物业公司。
3.1.4.项目处于营销展场与项目物业实质运作并行阶段,物业公司行政管理费用由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各承担50%。
3.2.前期开办费
3.2.1.前期开办费包括新项目正常运作前产生的人员储备、行政管理及固定装备费用,由地产公司划拨给物业公司。
3.2.2.前期开办费根据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划拨,具体标准:
3.2.2.1.普通住宅项目:10.00元/平方米
3.2.2.2.别墅、洋房项目:20.00元/平方米
3.2.2.3.商业项目:15.00元/平方米
3.3.清洁开荒费
3.3.1.清洁开荒费用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项目所在地清洁人均工资水平、保险费用、加班费用、开荒用物料、工具成本、税金、管理酬金等项目予以测算,报地产公司协商确定开荒建筑面积单价,由物业公司组织招投标工作并全面监督清洁质量,费用由地产公司承担。
3.3.2.地产公司可将清洁业务直接发包给专业清洁公司承包,物业公司予以监督清洁质量,由地产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总承包费用的10%作为管理酬金。
3.4.管理用房装修费
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执行:
3.4.1.地产公司按50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装修。
3.4.2.地产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按500.00元/平方米装修费用划拨给物业公司。
3.5.物业费补贴
3.5.1.因营销/租赁需要造成物业管理运作成本超过物业管理收费标准10%时,地产公司/商业公司应于每月初向物业公司进行物业费补贴。
3.5.2.物业费补贴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
3.6.空置房物业费
3.6.1.房屋因下列情况造成空置时,地产公司/商业公司于每月初按照物业费标准全额向物业公司拨付空置房物业费。
3.6.1.1.竣工后尚未实现销售的尾房;
3.6.1.2.在销售中因买受人手续或付款等原因尚未最终成交的房屋;
3.6.1.3.地产公司用于抵债的债权房;
3.6.1.4.因经营调整或其他原因尚未出租的房屋。
3.6.2.房屋出售/出租后,买受人/承租人未办理入伙手续或办理入伙手续后一直未装修或入住而形成房屋空闲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3.7.关于物业费减免
3.7.1.因地产公司销售政策或其他原因而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一段时期物业费减免的,所涉及的物业费均由地产公司按月向物业公司全额拨付。
3.7.2.因商业公司招商策略而向房屋承租人提供一段时期物业费减免的,所涉及的物业费均由商业公司按月向物业公司全额拨付。
3.8.追加费用
3.8.1.追加费用是指因地产公司特别要求、分期开发或建设施工原因,造成已交付项目现场物业管理成本增加的费用部分。
3.8.2.追加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由地产公司按月向物业公司拨付。
4.本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