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其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基本要求是:
一、建立固定资产的预算制度,年度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执行。如果实际支出与预算发生较大偏差,应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必要时可经批准相应调整年初预算。
二、建立固定资产授权批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应严格按照授权批准程序进行。
三、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做到合理分工,权责分明。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管理有专人,使用按程序,增减变动有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申购
一、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所需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拟定购置计划,于年初以书面形式报总经办,由总经办纳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二、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购置,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计划外和汽车、房屋等类型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集团批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总经办、使用部门应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一、清点数量,实物与原始凭证所列数量应一致,所附备件应齐全;
二、检查质量,设备性能应良好,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三、核实造价,新增固定资产的造价和购进、调入价格应符合实际。
四、根据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填制入库单,采购人、验收人、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在购置报销单签字,财务部根据购置报销单及发票、入库单入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卡片。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领用
部门领用固定资产,由部门经理及使用人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签字登记后方可领用;配备给个人专门使用的财产,由职工个人填报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使用。财务部根据总经办的通知按部门分类进行登记。
第三章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公司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公司的《固定资产目录》,它是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上的依据,在固定资产的基本分类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上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八条按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五大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通讯设备;
3.电子计算机及外设;
4.电器设备;
5.办公设备;
6.运输设备;
7.机电设备;
8.其他设备。
公司委托外单位代为经营管理和维护的固定资产,也必须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指没有在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中得以使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使用价值分为不需用和未使用。
五、土地,指社会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单位以该资产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为原则确定,不能独立发挥最终用途的,只能作为附属设备,构成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条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盘盈和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相应税金以及与取得该固定资产紧密相关的其他费用。从国外进口的设备还应包括支付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的支出作为原价。
四、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可确定价值的凭据以及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先按建设工程概算和建设期应计利息、汇兑损益等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七、公司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况按国家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的,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调整原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公司均应按本规定正确计提折旧,以补偿固定资产已损耗的价值,执行时不得随意变更已制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第十四条计提折旧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计提基数,同时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3%-5%确定,不在此范围内的,需要单独报批。
第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
一、所有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无论其处于何种使用状态,在使用年限内均应计提折旧:
二、生产和非生产经营中在用或待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调整后原价、已提折旧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待实际价值确定以后,于确定当期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额。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经批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在建工程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之前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不提取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并分类计提折旧。核算时按月计提,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为:
预计净残值率=5%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列表附后。
第十八条对于经资产评估重新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以评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有相应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以尚可使用年限和原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二者孰低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在已计提折旧额的基础上继续计提。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应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六章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修理可分为大修理和经常性修理。对于经常性修理,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数额较大,应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以便均衡各期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要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做到既保证大修理进度和质量,又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盘盈或盘亏、毁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由总经办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对需出售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作价,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还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技术鉴定方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性能落后,淘汰机型、修复困难应更换替代的;
二、设备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三、设备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必须拆除的;
四、设备质量确实低劣或锈蚀变质无使用价值的;
五、超过使用年限,已无使用价值的。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损失)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动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一致和账物分管的原则,做到实物增加要设账建卡、实物减少要销账销卡,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财务部管账目,总经办和使用部门管卡及实物,以便相互制约,明确责任。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分工。
一、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正确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二、总经办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调配、报废等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核算。
三、公司内部发生部门合并、撤消、增设或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固定资产调拨、转移须经总经办办理转移手续,在固定资产卡片上重新进行变更登记,总经办须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
四、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制度,负责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如因使用部门或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总经办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账卡领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总经办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员工对所用的财产应保证其完好无损,调出时,应向总经办办理财产交还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一条为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各部应重视和加强专用设备和精密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总经办监督、指导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帮助解决。并定期、不定期对各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折旧年限
营业用房30—40年
非营业用房35—45年
二、机器设备
1.通讯设备5—10年
2.电脑及打印设备3—10年
3.电器设备5—10年
4.办公设备5—10年
5.机电设备5—10年
三、运输设备
1.汽车5—10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