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有关规定,中国深圳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XX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英文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X南园路X大厦XD。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

XX路X大厦XX楼X。

法定代表的姓名:X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XX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X东部么地道X号X中心X室。

法定代表姓名:X,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

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

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原审批机构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

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

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

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

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二名,乙

方委派董事一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

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召集会议

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

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则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同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

定。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

乙方推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

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签署

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

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

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开展全面经济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原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计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

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原审批机构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

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

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

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账簿,

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

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

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

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

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

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

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保税区的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

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调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个

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

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

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营企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并在合营企业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

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因下列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2)、(4)、(5)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

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3)项所列情形下,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第六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

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

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

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

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

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

者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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