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门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达到支票起点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2.1职工工资、津贴。
2.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2.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2.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2.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3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必须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存放保险柜的房间无人时,需将保险柜的密码调乱报警器开关打开。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情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准后,钥匙要由部门领导责成专人代管。
4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5购买物品在100元以下的需借用现金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现金)”经总经理审批并签章后由出纳员付款,所借现金必须当日归还,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归还的,财务部门凭“借款单”及时转帐,不得以白条抵库。
6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将本部门经理导审批意见及签章的借款凭证交总经理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先编制采购计划,否则出纳人员不予付款。外埠出差归宁的人员,必须在返宁后的三日内报帐。
7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必须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8送交款,提取现金必须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使用报警安全包,有保卫人员同行,以确保安全。
9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9.1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9.2不准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9.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9.4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9.5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9.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9.7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待定)。因特殊情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