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收费难的原因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物业服务费收费难的原因

物业服务收费难,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现象普遍,由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越来越多。物业服务企业向为数众多的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这种一方分别向多方主张权利的行为要得以成功,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难度,这里且抛开这一点不说,单究业主方面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1、业主认识不到自己应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业主个人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有些业主甚至从来没有看到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时,业主以没有签过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签订的,但是业主应受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业主没有见过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法律约束力。

2、业主无故、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诚信度低,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无故拒交物业服务费,这在上海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无疑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催收成本。业主无故、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使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物业服务企业收入减少,影响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物业服务企业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后,其他按期交费的业主利益受到损害,所以,这种无故、恶意拖欠、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搭便车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物业利益,挑起、加深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应受道德与法律的谴责。

3、业主受到其他不交费业主的影响。有些业主了解到其他业主不交物业服务费也能享受物业服务,或者受到其他不交费业主的煽动,心理不平衡,拒交物业服务费。

4、不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有些业主不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质量,拒交物业服务费,但是这种拒交理由,未必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义务,很多是业主个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难免有所偏差,况且,业主如果不满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正确的维权方式应该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者起诉到法院请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减少价款、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而不是拒交物业服务费。

5、其他原因。比如,有些业主以不居住在小区房屋中为由,主张不需要物业服务或者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一种对物服务,是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服务,保证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绿化保养、清洁维护及安全秩序的维持,以达到间接维护业主私人空间安宁和提升小区物业价值的目的,不管业主本人是否住在房屋里,该小区公共区域已经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小区物业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其价值得以提升,业主也就在事实和法律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就应该支付物业服务费,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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