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如员工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五个月,补偿金是应该补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2、公司因经营状况问题,需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补偿金和一个月通知金,以此类推),但又有员工经过咨询律师,提出工作满一年应给予三个月补偿金,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3、员工在职期间,因未将档案转入公司,所以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在公司已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补缴社会保险?社保机构有规定不得补缴,应该怎样处理?
回答:您好!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您提的情况应该是两个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2.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按照“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之所以还有一个业内流行的“通知金”,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在单位看来,如果要与某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会让员工立即走人的,原因则是企业利益(客户资料、知识产权等)和工作效率的问题。至于给予三个月补偿金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对于第三个问题,要看档案未转的原因产生在那里,是这位员工不愿意转,还是用人单位没有提醒或督促员工转。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与该员工进行协商,可以选择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