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规范一般押金/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之程序,以提高物业公司运作之流畅性。
1.定义
1.1一般押金/保证金泛指
合约内订明的押金/保证金
各种证件押金/保证金,包括出入证押金/保证金,临时工作证押金/保证金,施工证押金/保证金,停车证押金/保证金装修押金/保证金
公寓/商业租房押金/保证金
其他项目需要退换押金/保证金的,例如水电供应/公共地区的设备装置(灭火器,水桶)等申请人-各项申请表及押金/保证金退换申请表的申请人必须为业主/租户,否则应由财务经理加签并注明原因。
工作指南
3.1收取押金/保证金
3.1.1出纳员应按该物业管理中心公示的押金/保证金收费准则收取押金/保证金3.1.2押金/保证金收取只接受现金或转账支票。
3.1.3出纳员按实收取押金/保证金金额开具正式收据并将正本予客户,收据正本应清楚列明付款人的正楷全名和相关单位/地址,并提醒付款人申请押金/保证金退还时,必须出示正式收据。
3.1.4出纳员将发出的正式收据记录于“收据登记册”上。
3.1.5出纳员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收取之金额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1.6出纳员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并将正式收据副本及银行存款回单一同交至财务经理做账务处理。
3.2退还押金/保证金
3.2.1要求客人在合约届满日期/完工日期或合约内指定期限内到客户服务中心,填写“押金/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3.2.2客户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应查核相关文件是否正确并应及时计算可退还押金/保证金的总额,如要扣除押金/保证金,必须在“押金/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内填写应扣除金额。
3.2.3按以下情况需扣除押金/保证金:
行政费;或
遗失证件/借出的设备;或
公共设施/借出设备损毁
计算后的可退还金额,必须让申请人签署确认。
3.2.4出纳员应确保申请人是业主/租户/合约列明的租用者/授权人,而授权人必须出示由申请人所发出之授权信及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方可生效。
3.2.5如申请人遗失押金/保证金收据正本,申请人必须在“押金/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上填写正式收据编号XXX已遗失及作废,并在旁加签确认。
3.2.6如申请人要求更改最终收款人名称,申请人需发出一封授权信,内容应包括:
申请人姓名,签署,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函件及加盖公司印章;收款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收款人之公司名称。
3.2.7出纳员将所有已填妥“押金/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及有关附件交予所属的主管(管理中心)进行批核并做退还安排。退还款项可按实际情况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3.3押金/保证金标准之要求
3.3.1物业必须订立各项之收费及其准则,并公示于物业内,让各业主/租户清楚。
3.3.2各项收费都应由主管(管理中心)签署方可生效,并在每次更新后抄送予管理中心财务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