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公司关于营改增发票管理的通知
香槟通字[2016]042号
尊敬的业户: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物业服务业在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为维护广大业户利益,现将有关缴费开票事宜通知如下:
1、业户已缴费但尚未索取发票(特别是需要开具公司名称)的,请于2016年4年30日之前到服务中心开具。2016年5月1日起将不再受理更换地税发票抬头业务。
2、业户若在2016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缴纳之前月份欠费的,我们将统一提供“个人”发票名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业户如需开具公司名称的发票,请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到服务中心缴费、开具。
3、通过银行划扣或现场缴费已预交2016年5月1日之后的费用,且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户,请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更换发票业务。
感谢您对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有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0756-7237229。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保利香槟国际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