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在“营改增”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合同管理在“营改增”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来了,企业们一时之间无一不在为财务人员的“转型”抓狂。但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变化,企业需要学习和改变的并不仅仅是财务申纳税。“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都发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特别为企业提供了合同管理在“营改增”后应当注意的内容。

1、合同主体应当标注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名称:全称

地址: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联系人手机+代理人手机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资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普通纳税人

说明:1、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2、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2、合同中价格费用条款: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

(服务或产品)价格为□含税元,其中税款为;□不含税元,税款金额由方承担;

说明: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因此,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2、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3、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合同款项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汇入合同首部中载明的收款方账号。

2)双方结算确定后,由收款方按照结算款项金额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在收到收款方提交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支付款项。

3)收款方应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真实,并及时提供,如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或未及时提供,导致付款方经济损失,收款方应当予以赔偿。

4)如发生货物、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扣款、退货或其他需要发生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时,双方均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说明:1、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2、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为了避免发票提供延迟或缺失,可以以发票交付作为付款条件。3、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质保金的扣留等,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双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4、如发生代收货或代收款,应当明确约定:

代收货约定:

购买方指定代收合同项下货款,并以代收方出具的收货清单确认收货。

代收款约定:

销售方指定作为款项收款方,收款账户信息:。

另:代收方应当出具说明作为附件。

说明: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否则,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发生代收货或代收款情形出现三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特别约定,并要求代收方确认。

5、对于营改增后未履行完合同的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的几个方面:

1)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2)明确需要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完善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3)对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说明: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将会涉及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将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因此,税收方式的变动将会影响后续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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