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
参考国外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制度,建议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及其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应该包括:
(一)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前期管理服务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等。
(二)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选择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人员。
(三)受聘于业主委员会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及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四)受聘于业主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监理,协助业主委员会选择保安、机电、维修、绿化、卫生等相关行业的专业公司,并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监理专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或提供相关服务。
(五)受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鉴定。
(六)作为第三方见证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等。
(七)受聘于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
(八)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包括物业管理经理事务所,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业务,包括物业管理全托服务、物业管理顾问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培训服务、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策划。
(九)对本人所在单位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作为注册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其执业范围应该不受物业规模和项目类别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