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事故事件处理规程

发布于 2022-04-25 00:00:00

物业公司事故事件处理规程1.0总则1.1事件、事故的分类(参见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1.1未遂过失: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1.1.2一般事故:a)发生了轻微的局部环境污染b)发生了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c)发生了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d)发生了三人以下的急性中毒事件e)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在50万人民币以下。1.1.3严重事故:a)发生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b)发生了死亡事故c)发生了三人以上的集体急性中毒事件d)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在50万人民币以上。2.0事件、事故的报告:2.1事件、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管理者代表及安全委员会。2.2对于严重事故,管理者代表应立即通知总经理,并将事故情况向深圳市劳动部门(或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检察院汇报,最迟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发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时。3.0事故现场的保护:对于严重事故,在事故调查组未进行事故现场前,公司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如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明确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4.0事故调查:4.1发生了未遂过失、一般事故,由公司管理者代表组织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2发生了严重事故,由公司会同深圳市劳动部门(或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进行调查。4.3如果严重事故为重大死亡事故(三人或三人以上),则应由公司会同劳动部门(或环境部门)、工会组成事故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进行调查.4.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有调查事故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5事故调查组应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或有关人员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查明未遂过失事件、事故的原因,并明确事故责任人。4.6针对调查的情况,调查组应提出未遂过失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事故调查报告。4.7公司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5.0事故处理:5.1事故调查组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并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整改。5.2质量/环境/安全委员会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如发现不合格,应继续发出《整改通知书》,直到问题解决为止。5.3因忽视安全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公司应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5.4记录与统计:质量/环境/安全委员会应将事件、事故的情况登记在《事件、事故一览表》中,每年底应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正式的年度报告,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此报告可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文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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