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质量手册:测量与监控装置控制程序1.目的对检测设备的配置和校准进行控制,以确保监视和测量的结果正确可靠,满足服务质量和环境管理监控要求。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在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3、定义监视和测量装置习惯称为检测设备或计量器具。4.职责4.1公司工程部负责负责检测设备的管理、规划,提出检测设备的添置或更新要求,检测设备的测量范围及能力要求及验收和周期校准。4.2使用部门负责正确使用测量装置,并负责装置的日常保管,维护和按期送检。5工作程序5.1工作流程产品实现监测确定检测设备需求过程控制环境管理监控购置申请审批验收采购建立台帐周检或校准故障或检定不合格领用日常检查修理检定不合格报废注:△为主要监视测量点5.2本公司根据服务实现的监测、服务实现的控制、环境管理的监控需要,合理选配必要的测量监控装置。如压力表、排气表、兆欧表、万用表等5.3采购5.3.1采购申请有关部门凡需新添置测量监控装置应填写《测量监控装置购置申请单》,注明须采购检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精度、数量、购置理由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报送公司管理部审批。5.3.2采购采购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复同意后,即可进行采购。凡是新购置时,应对设备的供方进行必要的了解,设备的制造方必须具有国家制造许可证(MC标志),否则不得购置。5.3.3测量与监控装置的入库确认。(1)测量与监控装置进公司时,由公司工程部按申购时的规定要求进行入库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员与供方联系退货。凡是新购买属于强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使用前应送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证件,原件存放工程部,由工程部建立《测量与监控装置台帐》5.4测量与监控装置的检定/校准。5.4.1工程部编制《测量与监控装置周期检定计划》。5.4.2测量与监控装置的校准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专业证书或上岗证的专职检定人员承担,校准基准为国际或国内标准,把检定结果记录于<测量与监控装置内检记录表>。如果不存在上述标准,应编制校准依据或选择可靠的校准或检定单位,包括生产厂家。对本公司不具备条件进行检定的,品管部委托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验报告。5.4.3检定合格的测量与监控装置予以合格标识。5.5测量与监控装置的管理和使用。5.5.1各类测量与监控装置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由工程部统一编号,无合格标识或检定周期失效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严禁在生产中使用。5.5.2每次使用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检查核定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5.5.3由有资格的人员对装置进行应有调整和必要时的再调整,以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5.5.4对测量装置凡有环境要求的,要保证有适宜的检定环境和工作条件,所有仪器在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该设备要求的运输规定搬运,以保证其精度的准确性。5.5.5检测设备的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并要求无振动、无腐蚀性气体、无高温、无磁场,不得与杂物混放,同时做好防锈、润滑等保养工作。5.5.6对失准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发现失效时,校准或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标识、隔离,停止使用,同时必须评估与记录以往的测量结果且对装置与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对是否需要返工、重新试验、重新测试或完全拒收作出正确决定,保存校准与验证结果的记录。5.6检测装置的维修和报废5.6.1监测装置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送有关单位修理,修理后必须采取重新检定,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检定的结果对设备进行重新标识。5.6.2如不能修复,则由检定或使用部门填写《测量与监控装置报废单》作报废处理,并贴上”报废“标记。5.7当测量与监控装置长期不用时,应由原使用部门及时填写《测量与监控装置封存/启用申请单》交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予以“封存”标识并记录。6.相关文件6.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7.附件7.1测量监控装置购置申请单(BW/CX-7-07-01)7.2测量与监控装置台帐(BW/CX-7-07-02)7.3测量与监控装置周期检定计划(BW/CX-7-07-03)7.4测量与监控装置报废单(BW/CX-7-07-04)7.5测量与监控装置封存/启用申请单(BW/CX-7-07-05)7.6检定合格证书(检定证书或合格证)7.7测量与监控装置内检记录表(BW/CX-7-07-06)编制审核批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