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惩审批权限:
(1)物业公司本部:主任级以下由用人部门报行政人事部最终审批;主任级员工报分管领导、行政总监最终审批;经理助理级(含)以上以及财务部员工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2)下属管理处:班组长级以下由用人部门审批,报行政人事部备案;主任级及以下由行政人事部、分管领导、行政总监最终审批;安管主任/队长、经理助理级以上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3)单人次奖惩100元(含)以上的,须报行政总监最终审批。
(4)严重过失或单人次奖惩超过200元(含)以上的,须报总经理最终审批。
2、集体奖励或过失中的集体,指班组或部门,或者3人以上的员工团体。本细则中描述的公共财产,是指除公司和业户财产以外的非个人财产。
3、关于严重违纪的第41-45条仅适应于财务人员;严重违纪中所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审判机关终审判决拘役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严重违纪中的“重大损害”是指:
(1)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及以上;
(2)公司被媒体曝光公众指责的;
(3)导致业主群体向公司或有关部门投诉;
(4)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的,部门工作明显受到影响;
(5)违反操作程序,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
4、上述行为中的“无效报销”指:
(1)越权审批的费用报销或付款;
(2)未通过“借款审批单”而是白条形式的借款;
(3)无报销人或收款人签收的报销单;
(4)使用虚假发票的报销单;
(5)对上述1-3项无效报销行为,当事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所在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第4项行为,当事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财务人员应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5、集体奖励应由部门申报,部门在申报之前应与行政人事部沟通,且不可向员工承诺奖励。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申报未被批准,造成员工情绪波动的,记部门负责人轻微违纪。
6、被处分的员工若有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或向上一级领导申诉,本部门经理或上一级组织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复审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反馈。
7、上述行为中涉及责任及损失的程度判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8、员工奖惩通报的发布:物业公司本部主任(含)以上人员、管理处主任(含)以上人员的奖惩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其他员工的奖惩在100元以内(含)的奖励、轻微违纪由员工所在部门在本部门内部通知内公布,100元以上的奖励、一般违纪、严重违纪的由行政人事部公布。
9、本《细则》解释权归安信行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