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欠下了82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陆婧(化名)在老家小区买了三套房子。让陆婧没想到的是,从2007年交房开始,小区物业就一直在给她计算违约金。到现在,陆婧竟然拖欠了物业82万左右的费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违约金。
房主说:买房的时候说清了“物管费每月每平方一元,总共103个月,算下来35000元左右。”陆女士从文件袋中拿出一份“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一条提到“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不是我不接房,是这么高的违约金根本接受不了。”据陆女士介绍,由于自己常年旅居美国,买房前曾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口头约定,等房子卖出再接房,到时再补交物管费,并且没有违约金。陆婧说在开发商同意后,她才买下房子,但当时她这一诉求并没有写在合同上。而该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降低,但是…
陆女士说,之前有人看中了她一套面积为86.22平方米的房子,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但由于需另交24万元(违约金和物管费),卖房的过程并不顺利。陆女士说,当年开发商熟知这件事的工作人员,都已离职,合同上的开发商电话也无法打通。
记者也来到该小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邱先生说,他不知道陆女士当初买房时和开发商工作人员的约定。该小区是2007年1月交房的,陆女士没有按时间接房,也没有缴纳物管费,按照双方签订的条款,陆女士需要按每天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缴纳违约金,不过自从2014年11月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物管费违约金的比例调整为每天千分之二缴纳。邱先生还表示,“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协商,但是物管费肯定是要结清的!”
对此,律师刘秀表示,只要开发商交付房子,物业管理公司就开始管理小区,所以物管费是需要交纳的。如果业主一直拖欠物管费,肯定会产生违约金,这需要以合同为依据,但过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果发生诉讼业主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
业主们注意了物业费不是想不缴就能不缴的业主应交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