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汾河物业公司实施"以人为本"人才战略,力求一流人才、一流管理、一流效益,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汾河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公司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管理机构,并根据管辖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设置。
第三条公司设综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两个职能部门及项目管理处。
行政管理体制:公司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推行行政直线管理体制。
1、行政直线设总经理、部门经理(小区主任)、职员(房管理员);
2、行政支线设总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经理(主任);
第四条公司组织机构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运作情况进行调整及增减。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公司按"精简、高效"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按所在岗位定级、定员定编。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部门经理(小区主任)、综合管理部、管理员、水电工、秩序维护员、保洁员、绿化员。
(一)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二)部门经理(小区主任)纳入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由总经理聘任;
(三)职员由总经理聘任;
(四)临时工由部门经理(小区主任)聘用。
第七条岗位编制的原则:
(一)以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为中心。
(二)符合目前或近期业务的需要。
(三)做好劳动力成本的投入产出评估。
(四)有助于提高办公效率和促进业务开展。
第四章聘用
第八条公司本着"公开、平等、竞争、量才、择优"的原则对员工一律实行每年聘用制。
第九条每年末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岗定员,编制下一年度用工计划,确定次年度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公司中层干部根据其能力以及上年度绩效进行聘任,干部能上能下,聘任具体事宜另文制定。
第十一条在年度用工、人事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扩编、增员,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人员需求申请表》组织人员招聘。
第十三条公司招聘人员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三天,试用期间,双方可随时终止试用协议。
第五章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整体兼顾,考核发放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贡献与工资收入挂钩,激励、竞争、约束有机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任何岗位员工最低月薪不低于成都市公布的该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员工本人原因导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薪酬由月薪和年功工资,月薪、年功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不无故拖欠。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公司职能部门实行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时。业务工种实行调休制。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考勤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产假、丧假、搬迁假、年休假、工伤假。
第十九条原则上工作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可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由部门主管指定员工加班。
第二十条被指定加班员工除因特殊原因经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进行补休和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二条人员加班尽可能采用补休进行补偿。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员工考核是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以作为劳动报酬、聘用、晋升、奖励、教育培训的依据。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层以上干部还须进行年度述职。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考核标准具体化,对各类员工实行分类指导,具体的考核制度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员工岗位性质制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中层员工的考核由总经理负责,其他员工考核由各职能部门)经理(主任)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与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优秀员工评定依据,中层干部考核与干部聘用相结合。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员工进行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优秀员工奖、升职和晋级。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指挥,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犯有严重错误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职、免职、辞退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员工的奖惩须按管理权限审批,经相应程序进行。具体事宜见《员工奖惩细则》。
第九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为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不断为各岗位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各岗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员工分别进行教育培训。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员工聘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员工培训主要通过员工在各自岗位的工作中进行,对员工提出工作要求,使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第三十四条员工集中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综合培训。
第三十五条员工培训采取自培与送培相结合,业余培训与半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岗前培训是针对新进员工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进行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任职资格培训是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对公司现有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取得上岗资
格和提高员工工作技能。
第三十八条综合培训是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培训,以保持其知识结构的先进性及管理水平,随企业内外部需要而成长。
第三十九条积极鼓励员工参加业余自费学历教育,提倡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在规定的教学计划内完成学业,每年可给两周带薪假学习考试。
第四十条公司负责对中层员工进行培训,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其余员工的培训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每年末将其培训计划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公司负担学费参加的学习,须与公司签订合同,规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章保险和劳动保障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保险及劳动保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章岗位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员工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调配人力资源而实行岗位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包括升职、调职、降职,员工无正当理由应服从调整,拒不服从,就地免职,直至辞退。
第四十五条引进竞争机制,中层干部根据绩效进行聘任,依靠素质竞争上任,做到能上能下;员工根据现实表现的努力程度建立起内部晋升制度,做到能进能出。
第四十六条各类员工的聘任、解聘、调动一律填写《员工调配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进行:
(一)中层员工的通知由总经理签发,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
(二)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的通知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综合管理部发文;
第四十七条凡接到聘任、解聘、调动通知的员工,限一周内交接完工作。
第四十八条员工工作调动、岗位调整,其工资关系、工资基准随即调整,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送交变动通知。
第十二章离职
第四十九条员工离职包括员工主动辞职和公司辞退两种。
第五十条员工辞职应提前通知公司。中层以上员工至少提前一个月,其余员工应提前十五天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辞职申请,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
(一)公司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职员继续处理,或该职员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由公司解决入户指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毕业生,服务期限未满的;
(三)由公司解决入户指标到公司工作的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的;
(四)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由公司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
(五)正在接受公司审查,有经济或其它问题的尚未作结论的;
(六)其他原因暂不宜辞职的。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辞退:
(一)符合《劳动法》中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的;
(二)长期不安心工作,消极怠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辞退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不按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岗位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辞退的。
第五十三条辞退员工须提前通知本人。中层员工公司提前一个月,其余员工公司提前两个星期通知,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员工离职前,由所在单位安排离任述职和工作交接,中层以上员工还应接受离任审计。工作交接时应列出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认可。
第五十五条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后,按《员工辞职(辞退)手续登记表》由各部门签字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十六条员工离职后,不得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若有违反,公司将依据《刑法》第219条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员工离职后,因为隐瞒问题,以后暴露,本公司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章人事管理档案
第五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是指员工进公司后建立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员工人事档案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员工进公司后应及时建档。归档内容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复印件、体检表、登记表、履历表、考核表、奖惩情况、聘任情况、升降职情况、劳动合同等所有与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经历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六十条查阅、借用人事档案以及出具证明材料须履行申请、审批签字手续,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一条人事档案通过每半年人事报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章有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修正,公布实施。
第六十三条本规章解释权归汾河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