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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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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火警应急处理措施

(一)、对接报火灾的处理:1、管理部任何人员接到或发现火警时,立即向管理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报告。2、现场指挥员马上通知管理部经理、助理、消防控制中心及各部门负责人。3、现场指挥员集合校园区内所有在场员工,若部门负责人不在场,则由现场指挥员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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